值得一提的是,环保调整补贴的主要支持者是欧共体,欧共体的提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并没有得到缔约方的广泛支持(NH,907,脚注564),这也是邓克尔文本中的不可诉补贴仅涵盖研究补贴和地区发展补贴两项的原因。然而,在SCM协议谈判即将完成的最后阶段,由于墨西哥持续不懈的努力才促使该类补贴被归入不可诉补贴之中。
2.涉及绿灯补贴的通知义务和审议程序
尽管不可诉补贴可以不受SCM协议的规范,但是WTO成员仍然可以针对名义绿灯补贴与SCM协议的相符性启动相关程序。与绿灯补贴相关的程序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义务。WTO成员如采取上述补贴计划,应在实施之前通知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以便其他成员能够评估该计划符合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通知之后,采取上述补贴计划的WTO成员每年度还要提供关于补贴计划的更新、修改等信息。
(2)秘书处审议。如有成员请求,秘书处应对通知所涉及的补贴计划进行审议。必要时,还可要求提供补贴的成员提供审议所涉补贴计划的额外信息。审议结果应报告给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如有请求,委员会应就秘书处的结果进行审议,以确定相关条件和标准是否得到满足。
(3)仲裁。如有成员请求,委员会的审议决定应经过有约束力的仲裁。仲裁程序适用DSU的有关规定。
(4)磋商和授权补救。尽管补贴计划符合专向性不可诉补贴的标准,但如果一成员有理由认为该计划已对其国内产业造成诸如难以补救的损害等严重不利影响,该成员可请求与提供补贴的成员进行磋商。磋商不成,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将该事项提交委员会,由委员会审议相关事实和证据。如委员会确定存在此类影响,可建议提供补贴的成员修改该计划以消除影响。如建议未在6个月内得到遵守,委员会应授权提出请求的成员采取与确定存在的不利影响的程度和性质相当的反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上述有关补贴的通知和审议程序又得到了进一步细化。SCM委员会先后就采纳了与不可诉补贴通知程序和更新程序相关的格式要求,通过了SCM第8.5条的仲裁程序,并批准了经由WTO成员提名的18个仲裁员人选。
3.灯补贴规则的适用
尽管SCM协议以及SCM委员会就绿灯补贴的适用条件以及相关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绿灯补贴在实践中的适用性一直非常有限。自从SCM协议生效后,尚没有WTO成员向SCM委员通知自己实施绿灯补贴的种类和期限,也没有就其他成员实施的补贴项目是否符合SCM协议第8条的规定而启动第9条程序。在国内反补贴调查中,意大利政府和欧共体曾在美国针对从意大利和土耳其进口的面条所实施的反补贴调查中以地区发展补贴作为抗辩,但美国商务部裁定,争议补贴的提供不符合SCM8.2(b)所要求的中性且客观的标准。 普遍认为,绿灯补贴的实施难度来源于SCM协议对该种补贴所设定的较高水平的适用条件以及复杂的通知和审议程序要求,这些规则的存在很难在实践中为WTO成员有效实施其发展政策开“绿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