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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金融危机的拷问:绿灯补贴重返SCM协议的理论与现实

  

  最后,研究补贴的补偿范围仅限于:人事成本(研究活动中专门雇佣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专门和永久(在商业基础上处理时除外)用于研究活动的仪器、设备、土地和建筑物的成本;专门用于研究活动的咨询和相当服务的费用,包括外购研究成果、技术知识、专利等费用;因研究活动而直接发生的额外间接成本;因研究活动而直接发生的其他日常费用(如材料、供应品和同类物品的费用)。


  

  SCM协议虽然接受研究补贴作为不可诉补贴的一种,但是仍然在研究补贴的适用范围、补偿水平、补偿范围上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这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支持采取研究补贴的欧共体、加拿大、瑞士、日本和北欧等国与美国妥协的结果,因为当时的美国担心允许实施研发补贴将人为地扩大生产、造成贸易扭曲。


  

  (2)地区发展补贴


  

  SCM协议8.2(b)对落后地区补贴进行了限定。


  

  首先,WTO成员对其领土内落后地区的补贴应该遵循地区发展的总体框架,而且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内补贴的分配不具有专向性。“地区发展的总体框架”指地区补贴计划是内部一致和普遍适用的地区发展政策的一部分,且地区发展补贴不给予对地区发展没有或实际上没有影响的孤立地点。


  

  其次,每一落后地区必须是一个明确界定的毗连地理区域,具有可确定的经济或行政特征。而且应该依据中性和客观的标准确定落后地区,以表明该地区的困难不是因临时情况产生的。“中性和客观的标准”指不优惠某些地区的标准,不仅是适合与在地区发展政策框架内消除或减少地区差异。地区补贴计划应包括对每一补贴项目给予援助数量的最高限额,此类限额必须根据受援地区的不同发展水平而有所差别,且必须以投资成本或创造就业成本进行表述。此类标准在设计中应包括对经济发展的测算,并考虑考虑下列至少一个因素 :(1)人均收入或人均家庭收入二者取其一,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均不得高于有关地区平均水平的85%;(2)失业率必须至少相当于有关地区平均水平的110%。此类标准必须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说明,以便能够进行核实。


  

  SCM协议将地区发展补贴引入不可诉补贴主要源于欧盟、加拿大、瑞士、印度、日本和北欧各国的坚持。(NH,904)美国则认为,地区发展补贴授予了企业无法从市场中得到的优惠,这些补贴给予产品的价格优势会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SCM协议对地区发展补贴所设定的诸多限制又是乌拉圭谈判妥协的另一个表现。


  

  (3)环保调整补贴(符合新环境要求的设施调整补贴)


  

  根据SCM协议8.2(b)的规定,如果一WTO成员的法律、法规所实行的新的环境要求对公司产生了更多的约束和财政负担,那么该成员为促进公司现有设施符合新的环境要求而提供的补贴属于不可诉补贴的范畴。这类补贴还应满足一系列条件:一次性的临时措施;限于适应所需费用的20%;不包括替代和实施受援投资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全部由公司负担;与公司计划减少废弃物和污染有直接联系且成比例,不包括任何可实现的对制造成本的节省;能够适应新设备和/或生产工艺的公司均可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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