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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金融危机的拷问:绿灯补贴重返SCM协议的理论与现实

  

  (二)乌拉圭回合SCM协议中的补贴安全港-绿灯补贴


  

  乌拉圭回合的《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简称“SCM协议”)相对于东京回合守则最为重要的发展引入了专向性要件,成为判断一项补贴是否受制于多边补贴纪律和单边反补贴行动的标准。根据SCM协议第1条的规定,如果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了财政资助并因此授予了一项利益,就可认定补贴存在。符合SCM协议规定的补贴并不当然受到SCM规定的约束,只有根据第2条的规定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才可能受制于补贴纪律。专向性补贴指的是那些明确或实质上授予某些企业的补贴。


  

  是不是所有专向性补贴都要受制于补贴纪律呢?SCM协议又将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根据SCM协议第四部分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专向性补贴属于不可诉补贴,不受多边补贴纪律和单边反补贴行动的约束。因此,SCM协议虽然采用专向性要件对好补贴和坏补贴进行了区分,但是同时又在专向性补贴中划出一处“安全港”-专向性的不可诉补贴,即绿灯补贴。


  

  事实上,在乌拉圭回合关于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谈判中,美国一直坚持要将不可诉补贴限制在一个最小的范围内。美国担心,不可诉补贴类别的设置会导致规避行为,即各缔约方会以不可诉补贴的名义实施对贸易有扭曲性影响的补贴项目。 但是在其他缔约方先后提交的可以作为不可诉补贴的项目清单中,政府提供的环保援助、研发援助、落后地区援助、结构性调整补贴、工人失业保险和调整援助等项目都包括在内。 对于这些缔约方来说,具有补偿经济活动正外部性作用的补贴不应该受到多边贸易规则的限制。


  

  1.SCM协议中的绿灯补贴种类


  

  根据SCM协议第8条的规定,不可诉补贴包括两类:一类是非专向性补贴 ;另一类是专向性不可诉补贴,即绿灯补贴。简单说来,绿灯补贴包括研究补贴、地区发展补贴和环保补贴。SCM协议第8条详细规定了成为这类补贴的条件和标准,但是这些条款从来没有被适用过。


  

  (1)研究补贴


  

  SCM协议8.2(a)在三个方面对研究补贴进行了界定:


  

  首先,研究补贴针对的是公司进行的研究活动,或者公司通过合同的方式委托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所进行的研究活动。


  

  其次,研究补贴的补偿水平不应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的50%。SCM协议在脚注中对“工业研究”和“竞争前开发活动”进行了定义。 “工业研究”一词旨在发现新知识的有计划探求或关键性调查,其目的在于此类知识可适用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或新的服务,或对现有产品、工艺或服务进行重大改进。“竞争前开发活动”一词指将工业研究结果转化为新的、改型的或改进的产品、工艺或服务的计划、蓝图或设计,无论是否旨用于销售或适用,包括创造不能用于商业用途的第一个原型。还可以包括对产品、工艺或服务的备选方案、最初展示或试验项目的概念表述和设计,只要这些相同的项目不能转化为或用于工业应用或商业开发。不包括对现有产品、生产线、制造工艺、服务及其他正在进行的操作的常规或定期更改,尽管这些更改也可能代表者革新。通过对“工业研究”和“竞争前开发活动”的限定,将那些与生产过程直接联系的补贴排除在研究补贴的适用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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