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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金融危机的拷问:绿灯补贴重返SCM协议的理论与现实

  

  从出口补贴对于内国市场的影响来看,国内生产者的生产量因为补贴得以扩大,成为出口补贴的受益者,而国内消费者面临因供给从国内向出口的转移而被迫支付较高的价格。生产者的受益与消费者的损失相比较,补贴国为此所付出的代价是abcd区域内的面积。


  

  从出口补贴对于外国市场的影响来看,外国市场的消费者受益于较低的世界价格,但生产者面临更低价格所带来的竞争,供给量减少,甚至可能退出市场。但将消费者受益与生产者损失相比较,进口国享受了相当于abcd区域面积的收益。为此,进口国也许应该向补贴国寄送致谢卡以表谢意。


  

  上述的经济学分析告诉我们,当社会最优价格大于市场价格时,补贴可以补偿经济行为的正外部性,成为政府为提高经济福利而对“市场失灵”进行的合理干预。与此同时,有些补贴将竞争优势人为地赋予了出口商或进口竞争产业,贸易流动遭到扭曲,最终可能降低世界经济福利。但需要指出的是,补贴所造成的效率低下的成本是由补贴国来承担的,进口国是补贴的受益者。


  

  对于补贴行为的经济效果分析,不仅有助于帮助政府确定补贴决策的目标和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而且还为多边贸易框架下规范补贴行为的目标和成本分析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贸易层面下对补贴行为进行规范必须甄别对“市场失灵”进行合理干预的补贴和对贸易造成扭曲影响的补贴,补贴纪律中应该设定安全港-绿灯补贴以放行那些针对“市场失灵”进行合理干预的补贴。


  

  三、多边贸易体制中绿灯补贴规则的演进与现状


  

  (一)乌拉圭回合之前绿灯补贴规则的演进


  

  在具体操作上采取何种标准对“好补贴”和“坏补贴”进行区分并据此进行法律规范,这一直是多边贸易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制定中最为艰巨的任务。


  

  根据GATT1947的第6条和第16条的规定,一国政府所采取的部分补贴会对其他国家利益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因此,GATT1947允许缔约方针对这些补贴行为实施反补贴税, 并规定缔约方大会可以讨论限制这些补贴的可能性。但GATT1947并没有为“好补贴”和“坏补贴”之间确定一个划分标准。


  

  GATT在1955年的修改中为“好补贴”和“坏补贴”的划分做了尝试,该修改最后成为GATT1947第16条的B节。B节针对出口补贴作了特别规定,认定一缔约方对任何产品的出口所给予的补贴,可能对其他进口和出口缔约方造成有害影响,可能对它们的正常商业利益造成不适当的干扰,并可阻碍本协定目标的实现。根据B节的规定,所有缔约方应寻求对初级产品的出口使用补贴,在1958年1月1日之前,缔约方应停止对非初级产品的出口提供补贴。 1960年的修改又为B节增加了关于出口补贴的列示清单。 因此,出口补贴进入GATT1947多边规范的“坏补贴”清单中,但就缔约方反补贴行动的对象而言,GATT并没有在“好补贴”和“坏补贴”作出明确的区分。


  

  在多边贸易体制建立初期,高关税和补贴问题同时存在。但关税问题是贸易自由化最为直观的问题,解决方式也相对容易。因此,GATT1947及其后几个回合的谈判重点关注的是关税减让问题。但是当经过几个回合的谈判关税已经降到一个相当低的水平时,关税已无法作为保护本国产业的有效工具,缔约方开始将补贴视为一个实现其经济、社会、政治目标的有力武器,补贴对于贸易的影响也开始凸显。 OECD1990年的研究显示,1986年瑞典的工业补贴在GDP的比重高达7.4%,美国的工业补贴仅占其GDP的0.5%,其他OECD各国的补贴比重占到2%到3.5%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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