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在裁决企业是否符合援助资格时,必须审查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企业中有显著数量或比例的工人已经完全或部分失业,或者面临完全或部分失业的威胁;第二,企业的生产或销售、或企业的销售和生产已经绝对下降,又或者在有数据显示的最近12个月之前的12个月内,不低于企业全部生产或销售25%的货物的销售或生产、或生产和销售已经绝对下降;第三,企业生产产品的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进口增加,并对上述销售或生产的绝对下降及工人失业产生重要作用。商务部在决定是否批准企业经营调整计划书时,必须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内容,其一是调整计划经过合理计算,能够对企业的经济调整发挥实质性作用;其二是充分考虑企业中工人的利益;其三是证明企业将作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利用其自身资源实现经济发展。企业若无法于2年内提出计划书,则该企业的援助资格将失效,而必须重新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商务部下设贸易调整援助司(Trade Adjustment Assistance Division,TAAD),该司是专门负责TAA项目的业务机构,其下设的调整计划审核委员会(Adjustment Proposal Review Committee,APRC)专司企业经营调整计划书审查工作。只有当企业经营调整计划书获得通过之后,在TAAC的协助下,企业才可以聘用合适的私人顾问公司,实施企业经营调整计划书内容,积极调整经营模式。经济发展局通过TAAC给企业提供技术援助,涉及营销、财务、企业内部管理及生产技术等内容,而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财政资助,该计划的财政拨款都是用来维持全国11个TAAC的运作和支付为企业提供技术援助的费用,同时要求申请企业承担部分费用,实行费用共担原则。
由于申请企业较多而无法处理申请者的各个请求,商务部曾经于1977年对鞋、纺织、电子及汽车产业提供技术援助。《1981年综合预算平衡法》中对产业贸易调整援助作了相关规定,要求必须以整个产业作为受援助对象,而且需要援助产业中大量企业已经获得贸易调整援助资格。但由于种种原因,作为企业TAA项目的补充,产业TAA项目在现实中并未发挥较大作用。
(三)农民贸易调整援助项目(TAA for Farmers)
《2002年贸易调整援助改革法》专门针对因受外国农产品进口冲击而收入显著减少的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的农民、牧民、渔业养殖者与渔民进行调整援助,援助对象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殊工人”,但是不含林产品生产者与农产品加工者。农民TAA项目由美国农业部负责管理,由农业部涉外农业服务局(Foreign Agriculture Service,FAS)负责实施,具体执行机构为农业部经济研究服务局(Economic Research Service,ERS)、农场服务局(Farm Service Agency,ERS)及合作扩展服务局(Cooperative Extention Service,CES)。
要获得调整援助,申请者必须完成以下程序:首先,由农业生产者集体(3人以上)或经他们授权的代表向涉外农业服务局提出申请,申请者必须证明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受进口冲击之农产品的最近一年的国内市场价格比起该农产品在最近一年的前5年的平均国内市场价格下降了20%以上;第二,该农产品的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在最近一年进口增加;第三,这种增加的进口正是导致其国内价格下降的重要原因。FAS收到援助资格书面申请之后,将对申请的合理性、完整性及时效性等进行核查,然后对申请中涉及的农产品进行市场调研。ERS负责确认同类产品的进口是否导致了国内产品价格的下降,并对可能导致价格下降的任何特殊因素进行评估,调研结果最后会提供给FAS,作为资格审查时的评定依据。获得援助资格农产品的生产者必须在获得资格后的90天内向FSA申请援助措施:一是技术支持,即帮助农产品生产者开发替代产品、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寻找市场机会等;二是协助农产品生产者和渔民向劳工部申请再培训和再教育,促进部分农业产业工人转移就业;三是现金补贴,即农产品生产者还可以要求一项上限为10,000美元的现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