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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自由化补偿机制

  

  根据《1962年贸易拓展法》的规定,如果贸易协定中的关税减让导致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进口增加,企业因此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或者工人遭受失业或失业威胁),企业和工人可以向关税委员会提出援助申请。具体而言,该法创设了两种相对独立的TAA程序,其一是间接程序或依附于逃避条款程序(间接程序),即企业或工人在总统决定采取逃避条款所规定的救济措施之后,可以申请调整援助;其二是直接程序或独立于逃避条款程序(直接程序),即无需以逃避条款中损害结果之肯定性裁决为前提,可以直接向关税委员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前身)提出援助申请,通过资格审查即可申请调整援助救济。由此可见,贸易调整援助与逃避条款相伴而生,后者从纯粹的进口救济措施发展到兼及产业调整,与前者一起成为美国工人与产业界应对进口竞争的创新型进口贸易救济措施。但是,遗憾地是从1962年至1969年,没有申请者符合调整援助的申请资格,主要是因为《1962年贸易拓展法》中规定的条件和当时的主管部门美国关税委员会对这些条件采取非常严格的限制性解释。在1969年至1974年间,只有46000名工人和16个企业获得了调整援助,在1962年至1974年这一初创阶段,美国TAA并没有真正发挥预设的效果。


  

  为了使TAA更容易被获得,《1974年贸易法》(The Trade Act of 1974)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对贸易调整援助项目作了修改:第一,不再要求证明关税减让导致了对工人或企业的损害,或者损害主要是由于增加的进口引起的;第二,在损害调查中,将增加的进口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由“主要原因”放宽至“重要原因”;第三,将TAA项目的监管机构由关税委员会调整为劳工部与商务部,由工人与企业直接分别向上述两部提出申请,并且由两部部长作出资格审查决定;第四,该法增加了对社区的调整援助。由于放宽了对工人与企业的资格审查标准,从1975年至1981年,超过1300000名工人获得贸易调整援助,因此这一时期被称之为“拓展之年”(Years of Expansion)。


  

  然而, 从1981年至1987年,美国TAA经历了削减与重新增长时期(Cutback and Regrowth)。国会通过《1981年综合预算平衡法》(The Omnibus Budget Reconciliation Act of 1981,OBRA),削减成本并将援助项目重点从收入支持转向培训和调整而对项目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将TAA的目标从维持原岗位就业改变成支持换岗。同时,国会对TAA项目的可行性仍不确定,所以只将该项目延长了一年。由于该法没有对企业TAA项目进行重要调整,美国政府于1982年决定停止对企业的TAA项目,主要理由是受进口竞争损害的企业没有资格获得未向受国内竞争或其他原因损害的企业提供的任何特殊援助。更有甚者,国会通过《1985年统一综合预算平衡法》(The Consolidated Omnibus Budget Reconciliation Act of 1985,COBRA)时,美国政府建议废除TAA项目,因为其他服务于所有受影响的企业和工人的联邦项目可以援助受进口影响的企业和工人,所以没有必要单独制定援助项目。然而,TAA项目在国会继续享有政治支持,该法规定对工人与企业的TAA项目都将继续,只是采取了一种被削弱的方式。从1985年至1987年开始,TAA项目在不确定的状态下逐渐逆转,1986年和1987年,针对工人的项目培训申请迅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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