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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的我国教育服务开放政策与立法

  

  教育机构是教育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作为独立法律实体的公立或民办教育机构享有依法实施教育活动的权利和自主权,政府和教育部门无权干预他们的日常运作。但是,实际上,我国目前的行政机关权力过大,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影响和行政干预几乎体现在所有的学校运作过程中,他们决定着公立学校的财政、人事、课程设计、招生等事务,这与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的服务职能极不相称。政府的教育职责应当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教育资金的调控和教育质量的评估与监督等方面。


  

  (3)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的问题并不鲜见。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就曾起诉新东方教育技术集团擅自使用GRE试题。[1] 这一案例说明,在提供教育服务过程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越来越重要,因此产生的国际争端也会增多。在跨国教育服务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主要体现在跨境提供和商业存在两种服务提供模式中,这是因为,这两种服务贸易模式最可能牵涉到实体的和无形的教育资源的跨境流动、使用和转移。人们开始担心跨境教育服务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学习资料。


  

  教育服务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标识、商标、专利和版权。许多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包括培训和考试服务)享有良好的声誉,其标识和商标往往就是优质的标志,尤其是在语言培训和信息科技领域,如GRE,TOEFL 和NIIT。使用这些标识必须得到其持有人的许可。作为资本投资,他们应该得到更严格的保护,因为他们已经成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一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双方的教育机构均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投资,但对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后知识产权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


  

  (四)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效率不高


  

  1.效率低下的教育行政导致中外合作教育机构成本增加。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官僚主义的蔓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我国高等学校内部行政部门的官僚主义作风导致中外合作办学的独立学院在审批过程漫长低效。冗长复杂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给寻求以中外合作办学形式在我国境内提供教育服务的外国教育服务提供机构造成不必要的时间和资源浪费,由此产生高昂的成本。


  

  2.政府对跨国教育服务的质量监管不够严格。一方面,我国允许对外合作办学,以此引进海外优质教学资源,国内的教育机构也希望以此扩大在国内教育服务市场的竞争优势。海外教育机构主要目标在于利润,一些打着各种旗号赚钱的不良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机构更是把利润作为第一目标,无视教育质量的提高和保证。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支持当地学院和大学与海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但对办学机构的办学活动和教育质量没有严格监督。一些地方官员出于本人仕途需要和政治工程的考虑,注重引进外资和外国教育资源而忽视对教育服务的质量监管。另一方面,学生往往被跨境提供的教育服务(主要是网络教育和远程教育)宣传的成本低、见效快所迷惑而忽视风险,结果上当受骗的例子屡见不鲜。如何保证和监督跨国教育服务的质量已经引起广泛关注。


  

  3.教育领域不公平竞争加剧。外国教育服务机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进入我国教育服务市场,获取高额利润。存在于公立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加剧。公立教育机构利用本身的资金和人才优势通过控制资源维持竞争优势,且地方政府利用各种政策扶持他们的发展。民办学校则处于劣势,没有政府的资金支持,缺乏资金渠道,招生数量受到限制。一些地区的政府部门甚至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把民办学校当作企业进行收税,增加了民办学校财政负担。


  

  4.政府服务不到位甚至是缺位。我国对教育服务境外消费即海外留学不做限制,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学生选择出国留学,但是,他们选择的目的地国家和学校的教育服务质量千差万别,良莠不齐。学生因为所受教育服务质量低下或学历不被我国认可而上当受骗的报道屡见不鲜。学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我国政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它没有为学生提供及时、充分、准确的信息服务。另一方面,留学的低龄化现象也日益突出。这是留学盲目性和民间对我国教育体制和教育模式不满共同作用的结果。低龄留学生在海外引起的种种问题导致了资源的浪费。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发挥职能引导海外留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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