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上争议所能采用的所有争议解决方式来看,网上争议解决模式的层次应为:第一层次为网上协商、调解,第二层次为网上仲裁,第三层次为传统仲裁和法院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从上述任何一个层次的救济方式开始来寻求纠纷的解决,只要当事人认为值得这样做。网上协商、网上调解和网上仲裁可以由网上商家通过信誉标记模式为消费者分担大部分费用。在这样一个争议解决模式里,网上仲裁的效力与传统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可以ICANN域名争议仲裁与传统仲裁和法院诉讼的关系为蓝本。ICANN域名争议仲裁并不排除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传统仲裁或法院诉讼的权利。ICANN的UDRP第4条k款规定:无论是在强制性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发起之前,还是在已经依据这一程序作出裁决以后,域名争议当事人均可以就同一域名争议提起司法诉讼,这一诉讼将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另外,UDRP第3条还规定:如果域名注册机构收到对于该域名争议具有有效管辖权的法庭或仲裁机构发出的,要求域名注册机构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注册的判决或裁决,域名注册机构有权采取此类行动。由此可见,网上仲裁进行之中或裁决作出之后,当事人都可以将争议提交传统仲裁或诉讼。如果网上仲裁裁决和传统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不同,则该争议的最终解决应以传统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为准。前述网上仲裁管理机构在网上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执行该裁决,但是,如果传统仲裁机构或法院就该争议作出了不同裁决或判决,则应执行仲裁裁决或判决。这样一种模式的好处是,使大部分网上争议能够在网上解决、在网上执行,体现网上仲裁的方便快捷,同时又使那些当事人认为十分重要,且值得再花费时间和金钱使用线下(offline)较为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来解决的案件能够得到最终解决。
四、我国网上仲裁的实践及其发展模式
迄今为止,我国只在域名争议网上仲裁方面有一些实践。2000年12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成立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接受国内外域名管理机构的授权,以网上仲裁的方式解决相关域名争议。该中心于2001年8月接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委托与授权,作为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通用网址争议。(注:参见http://www.cietac.org.cn(访问时间:2002年10月20日)。)2001年12月,CIET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成立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该机构获得ICANN的正式授权,作为世界上第四家、亚洲地区第一家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的解决机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设两个秘书处,其中北京秘书处设于CIETAC。所以,目前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以解决中文域名争议、通用网址争议及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