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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仲裁的现状与未来(上)

  

  每天都在因特网上从事交易的商家,其商品或服务的瑕疵可能使他们面临在它们从事交易的每个地区都可能被诉的境地,潜在地处于一种不得不遵守各国法律的境况之下。通过明确约定限制消费者向其本国法院起诉的权利,这样的境况就可能会避免。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可以将所有的纠纷都集中在一个地区进行解决,并且可以避免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情况。网上商家通过规定仲裁条款可以减少其交易的风险性和成本。将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强加于消费者的三种主要方式有:(1)在消费者或用户要想加入就必须同意受其约束的“使用条件”中规定;(2)将该条件和产品一起发送给消费者,这样消费者在收到已付款商品时就面对该条件;(3)将该条款放在于交易进行之前弹出的对话框中。商家将仲裁条款“埋藏”在条件网页中,很难保证消费者在完全知情的状态下作出决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很难认识到仲裁条款的重要性,认识到通过仲裁条款他们所放弃的权利和救济。订立这种仲裁条款的商家也知道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在每件交易中都仔细阅读那些条款,当在买一本20美元的书时,显然一般人都不会花半个小时来阅读那些条款。消费者往往是点击一下鼠标就被迫接受有拘束力的仲裁条款。但是消费者寻求法院救济的权利不能仅仅因为卖方拟订的“优先使用ADR”或“有约束力仲裁”条款而被剥夺,如果要使消费者受传统法院诉讼以外的争议解决机制的约束,应以消费者被告知并表示同意为条件。(注:Mary Shannon Martin,Keep it Online:the Hague Convention and the Need for Onlin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to-Consumer E-commerce,Bosto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spring,2002,p.157.)


  

  在网上仲裁程序进行中,消费者也可能处在一种不利的地位。消费者往往自己起草其申请书,表述往往不十分清楚或有说服力。作为法律外行人士的消费者往往陈述一些他们认为重要而实际从法律角度来看不重要的事实,而省略掉了真正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总之,消费者准备的材料不如被申请人的答辩清楚和雄辩,作为被申请人的商家可能因多次参加类似仲裁程序而有了经验,且得到律师的建议。在所有的网上仲裁程序中,特别是申请人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与仲裁人或调解人的交流一般都通过文本而非直接面谈来进行,这样,对那些能清楚、有说服力地进行陈述的商家更有利,这样对消费者而言似乎有失公平。但是,为这些简单的网上消费者案件中的消费者提供律师或法律帮助又不太现实,往往在更复杂一些的案件中才会提供这些援助。(注:Wiliam Krause,Do You Want to Step Outside?An Overview of Onlin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19 The John Marshall Journal of Computer & Information Law,Spring,2001,p.480.)


  

  不过,我们认为,尽管网上仲裁的发展在现阶段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许多因素包括法律与物质方面的制约,但毋庸质疑在解决网上争议方面其自身的优势不容否定。值得一提的是,与其他网上仲裁服务提供者的境遇不同,1999年12月9日,一个商标持有人提起了第一个UDRP申请,由一个独任仲裁员于2002年1月14日作出了裁决。在UDRP出台后的21个月中,经ICANN授权的争议解决提供者赞助支持下的仲裁庭(panels)淹没在大量的案件中。到2001年9月,提交的仲裁申请已逾4300件,其中对3500多项发布了决定。在国际争议解决的历史上UDRP已被证明为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成功发展。(注:Laurence R.Helfer,supra note,p.167.)所以我们相信,网上仲裁在解决网上争议方面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而传统的诉讼与仲裁所无法取代的独特的作用,尽管这可能假以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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