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上仲裁和传统仲裁的比较
如前文所述,网上仲裁和传统仲裁的最大相同点就是程序的形式大致相同,都是由第三者“仲裁员”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拘束力。二者的程序都要经过申请和受理、组成仲裁庭、审理和作出裁决等几个阶段。可以认为传统仲裁程序为网上仲裁程序提供了基本形式。但是借鉴了传统仲裁程序的网上仲裁却具有了不同于前者的一些特征。二者的不同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网上仲裁的所有程序都通过因特网来进行,而传统仲裁程序不通过或基本不通过网络来进行。因特网技术对传统的仲裁机构都有所影响,如国际商会、伦敦国际仲裁委员会、美国仲裁协会等都设立了自己的网站,有的仲裁机构还利用因特网技术来处理仲裁中某阶段的程序,如美国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使用一种网上立案系统来处理(非域名争议的)仲裁申请的受理,(注: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作为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其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应为网上仲裁程序,这里仅指非域名争议仲裁。http://www.arb-forum.com/new/press082400.html.(Visited Apr.25,2002).)但是我们认为这些都不足以使上述机构的现有仲裁程序被称为网上仲裁。Virtual Magistrate项目是第一个进行网上仲裁的尝试,它利用电子邮件和邮寄名单服务程序(listserv)作为网上交流的方式。在网上仲裁领域有代表性的三个例子是:Resolution Forum Inc.、WEBdispute.com和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仲裁(以下简称“ICANN域名争议仲裁”)。Resolution Forum Inc.是一个以南德克萨斯法学院法律责任中心为基础的非盈利性组织。它采用一种CAN-WIN会议系统来进行仲裁和调解程序,该系统可以让在不同地点的当事人完全在网上进行仲裁审理或调解会谈。而WEBdispute.com和ICANN域名争议仲裁在仲裁程序中仅仅使用电子邮件。(注:Lucille M.Ponte,Throwing Bad Money After Bad:Can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Really Deliver the Goods for the Unhappy Internet Shopper?,3 Tulane Journal of Technology & Intellectual Property Spring 2001,p.80.)
2.传统仲裁排除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网上仲裁程序的参与人是否还能将争议诉诸于法院,实践中并不统一。例如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网上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即使在仲裁员作出裁决之后都仍然保有向其本国法院起诉的权利。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ICANN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简称“UDRP”)规定,当事人的网上争议解决程序不是排他的(exclusive),不禁止当事人在开始仲裁程序之后或作出裁决后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根据UDRP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同意裁决具有终局性,该裁决结果才具有终局性。(注:Richard E.Speidel,ICAN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The Revised Uniform Arbitration Act,and the Limitation of Modern Arbitration Law,6 J.Small & Emerging Bus.L.,Spring,2002,pp.175-176.)否则在该网上仲裁模式中,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员已作出裁决的争议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再起诉。(注:Se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Final Report,available at http://www.wipo.wipo2.int.(Visited Apr.1999).)WIPO甚至建议不服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在其本国法院要求对该项裁决进行审查,假如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和仲裁员的裁决相反,则应以国内法院的判决为准,ICANN或其授权的域名管理机构将执行该国内法院的判决。Virtual Magistrate也规定其网上仲裁程序并不试图代替司法救济,该程序的使用者仍可寻求其他救济方式。(注:http://www.vmag.org/docs/FAQ.html.(Visited Nov.13,2002))但是就传统仲裁来说,在大多数国家,法院不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查是一项基本原则。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都确认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决是有拘束力的,法院只对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如涉及仲裁庭管辖权与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进行审查。当然,也有的网上仲裁服务提供者如SquareTrade认为自己的网上程序就是将传统仲裁搬到网络上来进行,理论上来说应和传统仲裁一样可以排除法院对该争议的管辖权。另外,加拿大蒙特利尔法学院发起成立的CyberTribual的网上仲裁规则也曾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注:http://www.squaretrade.com/cnt/jsp/hlp/help-odr-arb.jsp.(Visited Nov.9,2002))但是当事人自网上仲裁庭获得的裁决能否被法院认为是仲裁裁决而得到承认与执行,却仍然是个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