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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仲裁的现状与未来(上)

网上仲裁的现状与未来(上)


郭玉军;肖芳


【摘要】网上仲裁以其与生俱来的方便、快捷等优点,自问世之初就受到了广泛关注。网上仲裁虽冠有“仲裁”二字,但其与传统仲裁有明显不同。实践中,目前这种新生的争议解决方式受到争议当事人的冷落。其原因主要有:难以达成仲裁协议、受技术发展程度的限制、执行困难、对网上仲裁公正性及权威性的怀疑等。但笔者认为,虽然网上仲裁的现状并非令人满意,但只要设计得当,这种网上争议解决机制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认为其未来的理想发展模式应是以全球性网上仲裁管理机构为核心、以信誉标记模式来运作的网上仲裁模式。
【关键词】网上仲裁;ODR;网上仲裁模式
【全文】
  

  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曾有过这样的比喻: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理由。(注:参见贺卫方:《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虽然他这一带有讽刺意味的比喻用来形容法院的司法过程显得有些夸张,但是用在网上仲裁这样一种网上争议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以下简称ODR)上,却一点也不过分。当事人通过电脑在因特网上将争议提交网上仲裁,最后又从网上获得裁决。美国仲裁协会主席兼CEO William K.SlateⅡ指出,ODR对仲裁领域来说就如同ATM卡之于银行和金融业,技术上的突破使人们无论什么时候在世界的什么地方都可以获得服务。(注:William K.SlateⅡ,Settling claims on the Internet:Dispute prevention and resolution in eCommerce,Vital speeches of the Day,Sep.1, 2001, p.687.)网上仲裁与其与生俱来的方便快捷等优点,自问世之初就受到了广泛关注,学者对它从理论上进行了不少探讨。但是在现实中,这种新生的争议解决方式又面临着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因而受到了冷落。本文对网上仲裁的概念、性质等进行了探讨,对其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网上仲裁所面临的问题的构想,以期能构筑真正适合解决网上争议的网上仲裁模式。


  

  一、网上仲裁的概念与性质


  

  (一)网上仲裁的概念


  

  网上仲裁是在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随着网上争议的激增,为适应有效地解决网上争议的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无国界,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开放性的体系,是一个虚拟空间,独立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境而存在。网上争议给传统的法院诉讼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使人们不得不考虑传统管辖权基础和法律适用原则对网上争议案件的可适用性。法院系统没有专门的知识和资源用来处理涉及大量令人苦恼的问题的众多网上争议。而法院诉讼耗时长、费用高等缺点也是阻止当事人将网上争议提交法院的因素。传统仲裁虽然在解决争议中具有一些诉讼根本不可能有的弹性,但是其制度化趋势却越来越明显。机构仲裁特别是国际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越来越具有诉讼的一些弊端,如耗时长、费用高等,被有些学者称为是诉讼阴影下的仲裁。这也不可避免地成为网上争议当事人在考虑选择用传统仲裁来解决争议时的顾虑。人们在网上进行商务活动,也期望能在网上解决争议。网络本身在为人们提供了交易手段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解决争议的媒介。网上争议解决方式(ODR)应运而生,在网络上进行仲裁也由设想进入了实践。


  

  由网上仲裁产生的背景可以发现,网上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本身仍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一些相关法律问题仍有待解决,可以认为该争议解决模式并未定型,先给它设定一个定义,反而可能使理论脱离将来的现实。但是,我们可以从形式上对“网上仲裁(Online Arbitration)”这一网上争议解决方法进行界定。首先,该程序应在网上通过网络技术来进行,这是与传统“线下仲裁(offline arbtration)”的最明显区别。其次,该程序具有仲裁的形式,即网上仲裁程序在形式上和传统仲裁相似,(注:这里之所以要用“形式上……相似”,是因为下文要专门讨论网上仲裁和传统仲裁的差异。)否则也不能被冠以“仲裁”。有学者提出,“网上仲裁意味着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包括仲裁协议的订立),以及所有的仲裁程序(如审理、裁决的作出)都通过电子邮件、交谈组(chat groups)、视频或音频会议系统来进行。”(注:Jasna Arsic,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on the internet:Has the Future Come Too Early?,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3(1997),vol.14,p.209.)这一定义可以采用,但是囿于技术发展及立法方面的一些限制,不排除有的网上仲裁程序在目前及将来的一段时间内暂时结合使用一些书面有形文本文件。(注:如WIPO、CIETAC的域名争议网上仲裁程序就暂时采用电子文本文件和书面有形文本文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见李虎:《在线仲裁初探》,载《仲裁与法律》,2001年4月,第40页。)从总体上来说,我们认为,对网上仲裁这一概念的把握,目前只能侧重这种形式上的考量,对于一些实质问题还有待于根据实践的进一步发展而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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