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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下)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下)


徐静村


【摘要】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正的研究,已是摆在法学界面前的一个迫切课题;推进刑事程序的改革,是走向司法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重大步骤。本文展示了对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及诉讼程序改革的最新构想。
【关键词】刑诉法;再修正;改革建议
【全文】
  

  (三)侦查制度的现代化


  

  1.设立了犯罪消息登记制度、初步调查制度和立案报告制度。全面收集、登记和存储犯罪信息,是犯罪控制和刑事司法的基础环节。建议稿的侦查编专门规定了犯罪消息登记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案件初步调查制度,立案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而是作为侦查机关在进行初步调查后,启动侦查程序的一个步骤,要求“侦查机关对登记的犯罪消息应当审查,对可能需要侦查的,应当进行初步调查,必要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进行初步调查后,“对于存在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立案侦查。”这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某些案件在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尚不确定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初步调查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在立案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问题。此外,根据检警一体化的基本精神,本编还规定了立案报告制度,要求“侦查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不适当的,应当撤消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


  

  2.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沉默权是平衡刑事诉讼中的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维持程序公正的重要条件,有利于防止滥用国家权力,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立沉默权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不能回避的问题。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司法现状和具体国情,我国以确立默示的沉默权为宜。故此,本编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即在立法技术上不明确提出“沉默权”,而是规定犯罪嫌疑人有“陈述的自由”:“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回答,也可以拒绝回答。不得因为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而做出对其不利的推断或者认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形式上没有规定沉默权,实质上规定了沉默权,这是在中国司法环境下较为稳妥的立法选择。同时,鉴于沉默权对于打击犯罪有其不利的一面,有的国家已经出现限制沉默权的立法趋势,故本编对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规定在某些法定情形下,犯罪嫌疑人不得拒绝作出陈述,否则将遭到不利的法律后果。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有效行使,本编还规定了与之相配套的其他制度,如明确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前负有告知其有“陈述自由权”的义务;限制了讯问的时间;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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