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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实现程序正义

  

  第四,网络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流程管理。(1)立案与庭前准备阶段。此部分工作主要由预审法官完成,诉讼程序的启动是基于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受理后,可沿用目前大多数法院采用的“大立案”模式对案件进行送达,通知被告应诉和答辩,并排期确定开庭时间,进而要由预审法官依据现行证据规则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包括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期限的限定等。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如提出诉讼保全、鉴定、勘验等措施,也由预审法官完成。立案后,案件编号及当事人基本情况、诉状内容均输入与异地管辖法院联网的计算机信息库,形成电子档案,异地管辖法院随机确定审判组织。告知当事人回避权,庭前及裁判前的调解工作均可由预审法官主持完成。(2)网络庭审阶段。实体法官事前通过电子档案熟悉案情,在程序法官确定的开庭时间,当事人由法警或程序法官带入网络审理法庭,庭审秩序及技术问题由法警或程序法官负责,庭审由身在异地的实体法官主持进行,人机对话可采用同步音、视传输技术,书证等可通过扫描仪等设备录入电脑或以邮件、传真形式传送,实体法官的提问与当事人诉辩争论的庭审语录,由速录员详尽记录并存入电子档案,庭审结束后,受案法院保留书面档案,异地审理法院保留电子档案。同时,网络审理的案件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进行,公民可以现场旁听或进入法院网站网上旁听。(3)案件裁判及审判的流程。网络审理可采用当庭裁判和不定期宣判两种形式。书面判决书由实体法官拟就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受案法院,受案法院的终端接收后输出文本,由程序法官送达。如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可向受案法院提交上诉状,程序法官将该案提交异地审理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仍运用网络审理进行终审审理。如裁判文书生效后,经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工作转入受案法院执行庭(局)进行。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采用计算机跟踪流程管理,随时监督审限,记录审判活动。网络审理的案件司法统计工作由计算机同步完成。一般来说,运用网络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一审流程可参见下面的图表:


  

  三、利用网络审理民事案件的价值


  

  1.为实现独立审判提供技术上的保障。


  

  网络审理是用高科技在制度上打破权势对法院的影响,确保独立审判原则的实现。我国现行法院体制由于在财政、人事等方面没有独立的权力决定了审判独立只能是立法上一厢情愿的空中楼阁。在这种机制下,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是与法官打交道,而不是与法律打交道。地方保护主义、人情案、关系案、权钱交易案是目前制度下一时难以克服的弊症。虽有人提出法院体制改革,但在一定时期内,在体制、财力上实现法院体系完全独立与国情并不符合。而适用网络审理民商事案件,使实体审理法官与当事人在社会关系上处于相对隔绝状态,但又不影响实体审理法官知晓案情和依法裁判,从而在客观上保障裁判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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