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尽管诉讼模式改革声势浩大且确有成效,但司法和司法权威远未树立。社会公众对司法腐败、司法低效的批评也未减弱,无论是“执行年”、“质量年”还是“改革年”,仅表现为一种运动,难以形成一种落到实处的规则,影响诉讼模式的优化。因此寻求新的出路势在必行。
二、利用网络审理民事案件的具体构想
利用网络审理民商事案件,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当事人庭审法官的模式完成庭审,由预审法官负责组织流转程序,由庭审法官负责案件审理及裁判的诉讼模式,具体构思如下:
第一,建立法院系统计算机广域网。网络审理民事案件需要依托法院系统计算机广域网,通过DDA专线、光纤等方式相互连接,实现当事人与法官在异地之间通过音频、视频转换,由计算机网络平台提供庭审互动界面,进行网络审理。同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工作站,负责数据交换统计和根据指定管理链接处于两个不同地区的法官和案件当事人(如图):
第二,改革现有法官体制,设立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程序法官和实体法官)。目前有部分法院采有“大立案”模式,一部分法官负责立案、送达、调查、庭前调解工作,另一部分法官专司主持庭审及负责裁判,这实际上就是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的区分。刑事诉讼改革的过程中许多学者也主张实行预审制,设置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注:陈卫东:《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利用网络审理案件,其立案、送达、调查、调解(包含庭前及裁判之前的调解)工作由受案法院预审法官完成。但应当明确,预审法官只负责案件的程序流转,不涉及实体审理。案件的审理工作,由根据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关于指定管辖,在下文中细述)的异地法院的庭审法官完成。换而言之,一个基层人民法院存在着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两个法官序列,预审法官负责本辖区法院的立案、送达、诉前及诉讼保全、维持庭审秩序及调解工作,而庭审法官负责按照上级人民法院工作站传输来的开庭排期日程,通过网络来审理本辖区以外的民商事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案件的预审实际上是程序法官的专职程序。
第三,改革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确定民商事案件随机指定管辖。在传统民事诉讼管辖中,一审法院的确定总是与诉讼当事人一方住所地或案件标的物所在地紧密联系,但由于承办法官处于地方权势、金钱、人情网的影响下,客观公正难以保证。(注:赵大年:《民事管辖的诸问题思考》,司林编《批评与思考——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学》,广东经济出版社,2000年,第25页。)因此,利用网络审理民商事案件,前提是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本地法院的案件指定给异地法院管辖,并且根据案件数量以受案法院法官人数配置定期调整,在案件实体审理上突破一般地域管辖的限制。就目前的技术条件而言,应以省级为单位进行交换,如,由广东省高院将深圳罗湖区的2005年度的单号码民事案件指定给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管辖,以减轻深圳罗湖区法院案件数量的压力。同时,为了彻底消除对法官办案的干扰因素,还可以设立协议隐名审理制度:基于当事人协议,在网络审理时,可以将当事人的名称及法官的名称隐藏,使法官只关注于案件事实,当事人的注意力只集中于庭审诉辩。其二审审理法院由审理该案的异地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承担,这样也便于考察承办法官的工作业绩。综上所述,适用网络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立案管辖仍适用现行管辖制度,审理管辖则适用异地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