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通过网络实现程序正义

通过网络实现程序正义



——利用网络审理民事案件的构想

郭天武


【摘要】本文认为有必要结合现代科技的发展重构民事案件的诉讼模式,由此提出利用网络审理民事案件构想,其核心内容是由程序法官负责组织流转程序,由实体法官通过网络在异地负责案件的审理及裁判。
【关键词】网络;程序法官;实体法官;程序正义
【全文】
  

  一、为改革现行的民事诉讼模式寻求新的支点


  

  民事诉讼作为我国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存在着诉讼周期长、公正性差等现象。其原因是:独立审判原则无法实现,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司法腐败丛生,行政干预不断,地方保护主义蔓延,“暗箱操作”,当事人诉讼权利无法平等行使,基层法院“乡土化”等问题积重难返。(注: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5-50页。)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着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并在案件审限、公开审理、法官回避制度、举证规则等方面出台一系列规定以图“治乱”,但这仅是在现有民事诉讼框架下对相关制度的落实和完善。这种改革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社会发展对司法体制中诉讼模式改革的要求,但这些改革在深层次存在矛盾,主要有:


  

  1.诉讼模式改革的发展存在着结构性矛盾。(注: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庭审方式改革强调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这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使得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必须有认证、裁判的权力,因而改革又集中在放权、强化合议庭职权的问题上来,进而司法腐败也成为改革的症结。因此,审判方式改革实质上已进入到诉讼机制改革阶段。由于改革之初缺乏整体思路,对程序公正的要求刚一触及,矛盾就指向法官职责履行机制上来,而这又涉及法院体制、观念的变革。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法院运作行政化的冲突是改革的焦点。


  

  2.在诉讼模式改革的发展方向上思路不统一。199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笔者认为,目前围绕这一目标在诉讼模式改革上思路是不统一的。概括来说,包括两种方向:(1)设置陪审团制度、规范再审制度等来完善诉讼程序设置。(2)体制改革说。(注:张文武:《民事诉讼改革的路径》,《法论》2000年第3期。)这种观点集中表现在要求法院实行垂直领导、改革法院经费制度、改革人事制度、高薪养廉等,以体制调整来冲破诉讼模式的发展制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