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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公序良俗与政府规制

  

  (二)行政法案例分析方法的多样化


  

  与片面注重取材判决案例相一致的是,我国当下行政法案例分析方法也呈现出单一化的倾向,即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的分析。这种分析方法往往将分析者置于法官的地位,强调当事人在个案中得以依何项法律依据主张何种权利,或者哪些法律上的权利已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有何救济的渠道。例如,当下众多的案例分析文章大多遵循“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被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法院判决是否妥当”的思路。这种源自民法的案例分析方法对于法律思维的训练,乃至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现代行政活动的精髓是裁量,每一项诉争行政决定的做出几乎都蕴涵着复杂的利益冲突和政策考量,因而传统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因议题局限和静态论断而无法因应这种现实需要。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叶俊荣教授所倡导的行政法案例“三层次分析法”值得在未来的行政法学研究中大力推行。其中,第一层次就是传统的请求权基础分析,即“权利与救济”层次,重点关注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因行政违法或不当而受到侵害,能否寻求司法上的救济;第二层次是“制度与程序”分析,力图超越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法院的考量,从整体上把握事件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权力部门之间的功能、角色及相互关系,进而思考制度变革的方向;第三层次是“政策与策略”分析,力图超越制度层面的考量,探讨案件背后的政策取向和策略思考,寻求更加有效的规制手段。[38]毫无疑问,三层次分析法不仅能够打通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之间的界限,实现行政法内部各组成部分的贯通,而且还能够促使行政法由法解释学向法政策学的迈进,进而实现以回应真实世界为己任的新行政法时代的需要。[39]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文对媒体正在热议之中的姓名权行政案的政府规制分析,对于推动良好姓名规制政策的形成乃至新行政法研究的开展都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作者简介】
章志远,苏州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事实上,在赵C案之前国内就已经发生过公民申请改名遭拒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类似案例,比较典型的就是2004年上海市民王徐英改日本名“柴冈英子”被拒案,只是该案未引起学界的关注而已。参见曹筠武:《上海人改日本名起风波》,载《南方周末》2004年12月23日第A8版。
刘练军:《姓名权能走多远———赵C姓名权案的宪法学省思》,载《法治论丛》2009年第1期。
沈桥林、肖萌:《司法铁肩如何担当社会道义———鹰潭中院赵C案裁定的省思》,资料来源:http://www.calaw.cn/Pages_Front/Article/ArticleDetail.aspx?articleId=4549,访问日期为2009年3月10日。
叶俊荣:《行政法案例分析与研究方法》,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23页。
值得关注的是,国内一些民法学者也主张对姓名的取舍和变更给予必要限制。杨立新教授即认为,姓名权中的名字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可以自由命名,但是姓氏代表的则是亲属的血缘,不能随意选择。对于子女来说,不能选择第三姓,只能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70页。王利明教授虽主张自然人可以基于各种原因申请更改自己的姓名,但同时也指出不能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姓名,甚至认为基于不正当目的而改名换姓也是一种滥用更名权的行为。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7、418页。
张永健:《论药品、健康食品与食品之管制》,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提交,第2页。
参见何晓明:《姓名与中国文化》,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17页。
参见钱杭:《血缘与地缘之间:中国历史上联宗与联宗组织》,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参见金良年:《姓名与社会生活》,文津出版社1990年版,第60页。
参见何晓明:《姓名与中国文化》,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页。
费孝通先生在论及乡土社会礼治秩序的诸多传统时曾言:“像这一类传统,不必知之,只要照办,生活就能得到保障的办法,自然会随之发生一套价值……依照着做就有福,不依照了就会出毛病。于是人们对于传统也就渐渐有了敬畏之感了。”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页。
《礼记?郊特牲》。
《解读〈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资料来源:http://paper.people.com.cn/jnsb/html/2007-06/13/content13195519.htm,访问日期为2009年3月10日。关于这一文件若干具体规定的得失,下文将逐一分析。
例如,江苏常州市民点明,既不随父、母姓,也不随祖辈、外祖辈姓,而是四家各占一点演变为点姓,可谓姓名史上一大奇观。参见成希:《公民取名应否限制?》,载《南方周末》2007年6月14日第A6版。
2002式个性化私车牌照在京、津、杭、深四座城市的短暂试行和旋即叫停就是很好的佐证。参见乔新生:《“个性化车牌”叫停暴露行政执法困境》,资料来源:http://auto.sina.com.cn/news/2002-08-26/27900.shtml,访问日期为2009年3月10日。
参见刘妍:《儿子改随继父之姓已逾六载生父要求恢复原姓未获支持》,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3月5日第3版。
《专家解析中国内地离婚率上升现象》,资料来源:http://www.39.net/HotSpecial/hunyin/zhuanjiaguandian/41442.html,访问日期为2009年3月10日。
参见《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3年9月1日施行)第3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7月1日施行)第3条的规定。
参见《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16条(“人名用字应当符合国家汉字人名规范”)、《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13条(“人名用字应当以规范汉字基本用字”、《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7年4月1日施行)第15条的规定(“人名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常用字”)。
纳日碧力戈:《姓名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页。
国内当下姓名文化研究的兴起以及取名网的盛行就是极好的佐证。
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德]茨威格特、克茨:《违背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后果比较》,孙宪忠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6期。
媒体上曾发出了“保卫汉语”的呼声。参见艾跃进:《保卫汉语:向世界推广中国的语言文字本身就是与国际接轨》,载《天津日报》2009年3月16日第10版。
例如,《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第5条规定,姓名登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其第12条进一步规定,姓名不得含有“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违背民族良俗”、“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映或者误解”的内容。
激励指导型规制手段的运用也契合了我国婚姻、生育等传统私域放松规制的时代潮流。例如,《婚姻法》第6条“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4条“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的规定等。
参见张联芳主编:《外国人的姓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79、480页。
参见张联芳主编:《中国人的姓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绪言。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行《婚姻法》有关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是确当的。相比之下,《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第7、8条对姓名结构和随父母姓的强制性规定不仅与《婚姻法》规定相冲突,而且也是对社会习俗的过度干预。
参见何晓明:《姓名与中国文化》,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6页。
参见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218页。
在2009年“两会”期间,甚至还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废除简体汉字、恢复使用繁体字”的议案。参见《政协委员潘庆林:用10年时间恢复繁体字》,载《信息时报》2009年3月5日第A8版。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第16条有关“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姓名”以及第20条有关“变更名字以一次为限”的规定实属规制过度。
2000年前后,这种状况才开始发生变化,如学界对“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不颁发学位案”的热烈探讨以及叶必丰教授主持的“行政行为判解丛书”的出版。
代表性成果可参见杨海坤、章志远主编:《行政判例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余凌云:《法院是如何发展行政法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何海波:《司法判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章剑生:《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司法审查———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件(1985-2008)为例》,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朱芒:《“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表现及其范围———从个案判决与成文法规范关系角度的探讨》,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例如,发生在上海的“信息公开第一案”及江苏南通的“首例状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案”都曾引起学者的关注。参见章志远:《信息公开诉讼运作规则研究》,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章志远、潘建明:《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行为之可诉性研究———以“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案”为楔子》,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余凌云教授的新著《行政法案例分析和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即是这方面的力作。此外,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于2006年1月、2008年12月先后召开了以“行政诉讼中的判例指导”和“行政权的结构与边界”为主题的行政判例学术研讨会。参见曾珊:《2006司法审查国际研讨会在我校召开》,资料来源:http://www.sjtu.edu.cn/newsnet/newsdisplay.php?id=5247,访问日期为2009年3月10日;刘强:《行政权的结构与边界》,资料来源:http://www.sjtu.edu.cn/kyjz/2008/1224/article_681.html,访问日期为2009年3月10日。
参见叶俊荣:《行政法案例分析与研究方法》,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2、43页。
参见章志远:《民营化、规制改革与新行政法的兴起———以公交民营化的受挫切入》,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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