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姓名变更规制。变更权是姓名权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公民在确定姓名之后,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而要求改变自己的姓名,如当初取名考虑不周,或家庭变故,或重名影响正常人际交往等。姓名的改变固然会给社会管理带来很多不便,但公民本人的社会交往成本也会增加,因而除非恶意改名,否则公民一般是不会轻易申请改变自己姓名的。为此,法律上就没有必要对变更姓名的理由和次数做出强制性规定。[33]当然,对于公民姓名变更登记的申请,规制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办理变更登记的决定。规制机关的审查基准主要有两个。一是审查申请变更者“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如是否正在接受案件调查、相关诉讼是否完结等。通过这一审查,能够有效防止恶意改名现象的发生,避免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审查申请变更后的姓名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如是否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故意造成姓名重复、姓名用字是否符合汉语言文字习惯等。通过这一审查,既能够减少姓名平行现象的发生,也能够维护汉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纯洁性。
四、迈向行政法案例分析的新境界
长期以来,受成文法传统的影响,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忽略了对判例素材的运用,司法判决与理论研究之间没有形成紧密而有效的互动,甚至隔膜日深。[34]直到最近几年,这种状况才有明显改观。特别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来,行政法学界掀起了一股行政案例(判例)研究的热潮。例如,一些学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案例选》所刊登的典型行政案例表现出了浓厚的研究兴趣,并且对这些案例所涉及的规则创新进行了系统梳理与提炼。[35]与此同时,一些发生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的新类型行政案件也开始进入行政法学者的视野,并且已有研究成果问世。[36]案例研究新近甚至还作为专门议题成为理论著述以及学者与法官同堂议论的对象。[37]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的行政法学研究中,鲜活的案例素材将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通过这种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行政法学研究的本土化趋势将得以充分彰显。
笔者认为,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实行真正的行政判例制,但案例资源却极为丰富,通过对行政法案例的分析与研究,不仅能够进一步拓展传统行政法学的疆域,而且还能够由个案管窥转型中国法律发展的特殊路径。为了使行政法案例分析迈向新的境界,今后应当着重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一)行政法案例素材来源的多样化
通观我国当下的行政法案例分析,在案例素材的来源上存在两个明显的偏好:一是重“判决案例”而轻“非判决案例”;二是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各类“典型行政案件”而轻基层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崭新行政案件”。判决案例虽然能够为研究者提供基本的分析文本,但受制于当事人主张及相关法律争点的拘束,判决范围往往十分狭窄,甚至根本无法触及行政案件背后的政策争议和利益博弈。相比之下,那些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仅存在于行政实践中的大量事例则更能充分展现事件背后的利益分布与政策抉择。例如,近年来强制婚检与自愿婚检的争论不休、“禁放令”与“禁摩令”的此起彼伏、私车牌照拍卖的是是非非,以及地方政府与中央职能部门之间围绕“五一”黄金周是否恢复的博弈,无不显示出公共政策制订者、实施者和承受者之间的分歧与交锋,这些鲜活的行政事例都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素材。围绕这些公共政策正当性的讨论,能够促使行政法学者深入行政活动的过程,探究应当如何形成更具理性和可接受性的良好政策。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渠道公布的行政案件虽然具有权威性、典型性等优点,但一般都经过了加工处理,研究者往往无法掌握案件的全貌,因而未必是最为理想的案例分析文本。在我国,绝大多数行政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因而大量新类型行政案件也是最早进入基层法院的。受制于多种因素,很多富有研究价值的新型行政案件无法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视野。这就需要理论界与司法界建立更多层次的广泛联系,使得新型行政案件能够及时进入学者的研究视野。一般来说,这些新型行政案件在当地往往都有广泛社会影响,有的还引起过媒体的关注,因而案件的真实全貌更易掌握,是最为理想的判决案例素材。案例来源的多样化为案例分析在行政法学上的推广奠定了坚实基础,并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未来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