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作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早已为人们所熟知。然而,公序良俗的内涵却难以精确化,且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展变化。尽管不能简单否认普世伦理的存在,但“对于哪些行为的内容属于违背法律和善良风俗这一问题,世界各国法律的回答并不一致,因为在这一问题上,不同的国家民族的风俗习惯非常不同,而更为复杂的是对这一问题进行判断的标准是民族自己的历史形成的,在这一问题上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就是这些历史形成的标准”。[23]因此,为了防止因公序良俗条款的随意解释而不当限制公民姓名权行使的问题出现,我国就必须以当下的公序良俗作为判断基准。
正如前文所言,姓名是一种典型的语言文化现象。姓名的取舍是否符合国家的语言文字规范和民族心理,对于维护汉语言文字的纯洁性乃至国家与民族尊严都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汉语言文字的发展面临重大挑战之际,每一个公民更应当自觉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从个体命名开始维护汉语言文字的纯洁性。[24]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已被视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任务之一。很难想象当一国公民连取名都不使用本国的通用语言文字,当一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通用语言文字都无法推行时,何来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因此,维护汉语言文字的规范性、纯洁性应当成为当下判断公序良俗———我国姓名规制目标的核心基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受人诟病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在姓名规制目标的总体设计上并无偏颇,只是一些具体规制手段的设置明显不当而已。[25]
(三)姓名规制手段的选择
在确立公序良俗作为姓名规制目标之后,就必须选择与此目标相适应的规制手段。笔者认为,姓名规制的对象包括姓名的设定与变更两个方面,不同事项的规制策略也互有差别。总体来看,应当尽量减少命令控制型手段的运用,更多地选择激励指导型手段。[26]具体而言,在姓名规制手段的选择上应当着重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姓名结构规制。长期以来,汉族姓名一般都遵循“姓+名”、“姓在前名在后”的结构模式。随着父母合姓、异姓甚至无姓的出现,如何规制姓名结构成了需要认真解决的社会问题。事实上,无论是在姓名学的理论研究,还是在国外姓名立法上,都存在较多分歧。例如,法国、日本在近代都通过立法强制规定公民取名必须用姓,而冰岛则禁止取名用姓。[27]在学理上,有的认为从人类宗系学、优生学角度上看,姓的使用应当保留;有的从维护社会秩序角度出发,认为应以父母姓为宜;还有的则认为取名有姓无姓均可。[28]笔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变迁,特别是人口的频繁流动,姓名的血缘表征功能日渐式微,立法上没有必要对此做出强制性规定。公民取名究竟是依父姓、母姓还是选择双姓甚至无姓,主要还是社会习俗是否为人们普遍遵从的问题,公权力不宜强行干预。当然,为了维护取名的文化传统,立法上加以提倡应当是允许的。为此,今后在姓名结构的规制上,可以采取富有弹性的行政指导手段,提倡公民取名采用父姓或者母姓。[29]
第二,姓名长度规制。在我国,除了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文字取名以及少数复姓外,汉族人名多为两字或三字格人名。近些年来,随着父母双姓使用的逐渐流行,四字格人名开始出现且呈增长态势。姓名长度的增加不仅改变了我国的姓名传统,而且还会影响特定的民族文化心理。大量四字乃至五字格人名的出现,客观上与近邻日本的命名传统更加雷同,在国际交往中也会造成诸多不适。加上信息化时代所崇尚的信息简化、规范的现实要求,人名过长同样会造成社会管理的诸多不便。有鉴于此,对汉族姓名的长度做出限制实属必要。《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第14条有关“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的规定应当予以肯定。不过,除此硬性强制手段之外,对姓名长度的规制还可辅以柔性指导手段,即“提倡复姓公民取单字名”,进而避免四字格人名过度增长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三,姓名内容规制。从维护汉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纯洁性上看,对姓名内容的规制最为重要。“姓名权第一案”的争议焦点也在于此。就汉民族而言,姓名取字究竟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范呢?从现有的立法及政策上看,使用国家的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汉字已是大势所趋。规范汉字的标准主要包括《汉语拼音方案》、《简化字总表》、《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标点符号用法》等。从世界范围来看,北欧一些国家为了维护本民族的姓名传统,抵制新潮或强势洋名的“入侵”,还制订了专门的人名词表。在日本,半个多世纪以来,为了规范人名用字,一直都遵循按照《人名用字表》取名的做法。[30]在我国,对于是否需要制订《人名规范用字表》,理论上还存有很大争论。[31]在此之前,姓名的取字至少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姓名用字不得含有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及符号。赵C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就在于汉语拼音字母是否能够作为姓名的组成内容。事实上,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8条的规定,《汉语拼音方案》只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只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可见,取名是不宜使用拼音字母的。二是提倡使用简化的规范汉字命名。在汉语世界,简体字与繁体字的优劣一直是颇具争议性的话题。[32]基于人际交往的简便易行和信息时代信息标准化的客观需求,汉字的简化使用业已成为新的时代习俗,这也是姓名经济原则的重要体现。为此,今后在姓名内容的规制上,应提倡使用简化汉字命名。三是姓名用字应当符合我国的民族习惯,避免使用违反公序良俗、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的用语。特别是在当前倡导命名追求个性、大量“洋名”不断出现的时代,对公序良俗的强调尤为重要。作为异质文化的“洋名”与我国的民族心理不符,不管其最终能否流行开来,进行适度限制并非没有必要。道理很简单,当一个国家的公民连取名都不愿意采用本国的通用文字而去竞相追逐异族的流行文字时,又怎能唤起国民的民族自豪感和归属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