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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公序良俗与政府规制

  

  第四,语言文字政策的变迁。姓名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语言现象。当姓名以书面形式出现时,又是一种文字现象。因此,对公民姓名取舍活动的规制自然也离不开对现行语言文字政策的把握。汉语言文字有着悠久的历史,承载着中华民族灿烂的文化。身处全球化时代,在片面追求同世界接轨而一味注重外语学习的背景下,作为国民母语的汉语一度受到冷落,而网络语言和广告语言的普遍失范甚至还使汉语言陷入危机之中。值得庆幸的是,近年来,维护汉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纯洁性已经成为国家基本的语言文字政策。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规范汉字”;一些地方相继颁行相关法规,或规定“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18]或规定人名用字应当“符合国家汉字人名规范”。[19]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居民身份证法》第4条则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可见,作为公民完整语文符号的姓名也是整个语言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现行的语言文字政策。


  

  第五,信息时代的现实需求。语言文字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符号系统。以计算机和远程通讯为核心技术的信息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开辟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信息时代,同时赋予了语言文字重要的信息属性,使之成为人际系统和人机系统进行信息交流和交换的最重要的载体。在现代信息社会,姓名基于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利于信息顺畅交流的自觉要求,正朝着简单、规范、省力的方向发展。现代工业化社会对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也自然而然地通过信息处理的相应发展,体现到姓名上来。例如姓名拼写正字法、外国人名的标准对译、有时对于姓名字数的限定、姓名缩写规则、姓与名前后顺序的固定排列等,无不体现了经济、准确、规范、高效的原则。[20]事实上,命名的不规范不仅会对公民个人参与社会交往造成诸多不便,而且还增加了规制机关信息处理的难度。因此,在日益发达的信息时代,标准化无疑应当成为公民姓名取舍活动的规制原则之一。


  

  (二)姓名规制目标的设定


  

  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已经使姓名的诸多附加功能日益萎缩,除了个体识别功能之外,文化传承几乎成为姓名唯一的附属功能。同时也应该看到,推行计划生育依旧是我国未来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因而独生子女的取名必将进一步寄托父母乃至家族的期望。[21]正所谓“赐子千金,不如教子一艺;教子一艺,不如赐子好名”。因此,放松姓名规制、充分尊重公民姓名的取舍自由应当成为姓名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那么,在社会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公权介入姓名取舍活动的正当性基础是什么?或者说,姓名的适度规制应当基于何种理由、达致何种目标?众所周知,私人自治原则是私法体系的“恒星”。一般情况下,作为民事活动的取名行为,只要不影响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正当权益,就不应对其进行干预。综观世界各国、各地区民法的规定,几乎毫无例外地以一定的表征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为内容的范畴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加以检视,这些规定、用语概括起来就是“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对民事活动的控制只能止于公序良俗。[22]笔者认为,公序良俗不仅是私法上检视公民命名行为的阀门,而且也是公权力介入姓名权行使的基本事由。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确采纳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述,但《民法通则》第7条、《合同法》第7条和《物权法》第7条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公序良俗的认可。同时,很多行政法律规范也体现了公序良俗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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