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公序良俗与政府规制
章志远
【摘要】民众个性的张扬、婚姻家庭关系的裂变、姓名平行现象的激增、国家语言文字政策的变迁及信息社会标准化的现实需求,共同构成了当下姓名规制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应以公序良俗的维护作为姓名规制的基本目标,通过命令控制与激励指导双重手段的运用,对姓名的结构、长度、内容及变更进行适度规制。案例资源的引入能够极大改变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格局,对案例素材来源和研究方法多样化的关注,则能够促使行政法的案例分析迈向新境界。
【关键词】姓名;公序良俗;政府规制;案例分析
【全文】
一、“中国姓名权第一案”折射政府规制新课题
现年23岁的赵C在换领第二代身份证时,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以“赵C”之名不符合规范、无法录入户籍网络为由拒绝。为维护姓名权,赵C于2008年1月4日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以公民享有姓名权、赵C的姓名符合法律规定、使用22年间未给国家社会及他人造成不利为由,于2008年6月6日做出判决,责令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不服判决,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随后,赵C案入选2008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并被媒体誉为“中国姓名权第一案”。[1]2009年2月26日,这一备受社会关注的行政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二审法院并未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做出任何评价,而是通过“协调”促使上诉人鹰潭市月湖公安分局与被上诉人赵C达成和解,即赵C同意变更姓名并使用规范汉字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月湖公安分局免费为其办理更名手续并撤回上诉。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当庭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并撤销一审判决。
除了媒体热议之外,赵C案还引起了部分法律学者的关注。就在该案一审判决做出之后,有学者即撰文分析了姓名权的宪法基本权利属性,主张对姓名权的限制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并表达了对宪法基本权利规范转变为控制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效性规范的热切期望。[2]也有学者从诉讼法学角度分析了二审裁定在诉讼程序上的诸多瑕疵。[3]这些研究对于公民姓名权的法律保护及行政诉讼程序的完善固然重要,但这种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的案例分析却忽略了行政法上的案件“往往涉及高度的利益冲突或公共政策上的争议”,[4]使得人们无法仅仅从现实的规范层面获得对案件的完整理解和确当处置。就赵C案而言,其所涉争议主要体现在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法律层面的争议涉及公安机关拒绝更换姓名的低位阶规范依据(包括《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与《民法通则》、《居民身份证法》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条款适用间的冲突与消解;政策层面的争议则涉及在一个个性充分张扬的时代,规制机关能否以维护民族文化传承等理由对公民的姓名取舍活动进行干预?[5]进一步言之,在社会环境已然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下,规制机关将如何应对公民姓名自由取舍的诉求?是否存在更为合理的替代性规制手段?相比之下,政策层面的分析更具现实价值,它能够使人们在更加广阔的视野中去审视行政案件背后所蕴涵的复杂议题。
近年来,我国行政法上兴起的政府规制分析方法恰好因应了这种政策反思的社会需求。“规制理论是政策分析,但比一般常见的政策分析,对法律的讨论更为深入。规制理论是法律学科内的整合,它不只是行政法,不只是公法;而是为了彻底解决问题而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法律机制、法律思想的理论。”[6]可见,规制分析方法能够使行政法学的触角延伸到对个案权利救济背后所隐藏的制度与政策面的考量与关照,从而有效弥补传统的以司法权利救济为核心的分析方法的不足,推动良好行政政策的形成。沿着这样的研究思路,笔者将在回顾姓名公权控制历史沿革的基础上,通过我国当下姓名规制环境变迁的展示,剖析姓名政府规制的目标设定与手段选择,进而摹绘出理想的姓名政府规制新图景,实现现代行政法保障私人权益和提升公共福祉的双重时代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