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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结构的财税法调整(下)

  

  2.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偏低的财税法调整


  

  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占比偏低,会直接影响“橄榄形”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进程,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治理的基础。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同样需要财税法制度的相应改进和调整。


  

  根据统计资料,近十年来,在我国居民个人的四类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比最高,一直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左右,转移性收入占比低于10%,财产性收入占比在5%以下,经营性收入占比为10%左右。[8]在工资性收入占比如此之高的情况下,要全面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提高劳动者收益分配权的“权重”,提高劳动报酬的占比,就需要通过各类财税法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来加以实现。


  

  例如,在商品税领域,作为课税基础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与劳动报酬直接相关,由此使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各类商品税制度也会对劳动报酬产生重要影响。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以及增值税、营业税制度中的起征点的规定,都会影响相关主体最终的劳动报酬水平。又如,在个人所得税法领域,劳动报酬与税法上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所得类型直接相关;同时,也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有紧密关联。这些方面的制度调整,特别是税目、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制度安排,都会对居民的劳动报酬收入产生直接影响。提高劳动报酬的制度需要综合考虑和设计。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往往会提高个人税负,不利于体现税负的公平;同时,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税目,也都属于劳动所得,但其扣除额和实际税负都偏重,对勤劳所得的鼓励不够。即使在企业所得税法领域,劳动报酬也是在确定扣除项目时要考虑的重要内容——是否扣除、如何扣除(限额扣除抑或据实扣除),既与工资制度相关,也与企业所得税制度相连。可见,所得税制度对劳动报酬影响更大。


  

  上述各类税法制度的调整,包括2006年农业税的取消等,都是侧重于如何增加劳动报酬的数额。与此同时,如何提高宏观上的劳动报酬的占比,则还涉及劳动收益与资本收益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多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仅从税法角度看,对于两类收益如何征税,涉及不同类型居民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依据“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的划分,劳动报酬之类的勤劳所得的税负应该相对更低,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护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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