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多民族长期处于一体多元的发展中,合会习惯因地域、因民族、因时代而风貌各异,因而中国传统合会有着极其丰富的内容和多样的形式。在我国所有合会类型中,具有互助借贷性质的合会则是各地方、各民族和各时代最普遍、最重要的一个类别。根据李金铮博士的研究,我国传统合会按照其发起的目的主要可以分为四种:储蓄类、保险类、慈善类和借贷类;按参加人数的多少分为三星会、五虎会、六合会、七贤会、八仙会、九子会、十贤会等;按照收会或转会的期限可分为年会、季会、间月会、月会以及旬会等五种;按照得会的方法分类主要有三种:标会、摇会和轮会。[6]按给付会款的标的物份有牛羊会、粮谷会、现金会、支票会等;按会员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单线型合会、团体型合会。正因为我国合会的种类如此繁多,而且不同的种类、不同的地方都有不同的称法,在不同的人群中造成了诸多隔膜和歧见,以至于很难形成集中和统一的研究资料和学术共识。
不论何种形式的合会,在封建时代都未曾得到当局统治者的注意和正式许可,甚至偶有倒会、烂会的风险,但是合会为广大农民发生资金困难时起到了融通资金的作用,也减少了农民遭受高利贷剥削的机会。而以刑为主的封建国家律典很少对民事事项发生影响,封建国家律典即使干涉民事事项,也多为田土赋税、婚姻伦常之属,其他事项,委之民间社会以地方习惯处理。合会只要不发展成为威胁封建统治的政治组织或机制,官府并不加禁止和干预,[7]职是之故,合会以民间习惯特有的生命力在我国农村长期流行。
二
合会在台湾古代的情形与大陆大体差不多。所以论述台湾“合会”法律制度的变迁,重点在于近代以来。由于近代以来台湾经历了一系列历史巨变,并且还在变化之中,甲午战争后被日本的割占而遭受殖民统治,光复后由国民党政府接管了台湾,包括合会在内的台湾民事事项遂依据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5月5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处理,但是从2000年5月5日起,台湾“民法”债篇修正条文开始实施。考察台湾合会法律制度的变迁,按照历史发展的轨迹划分大致可以分为日本占领时期、民法债篇修正条文实施前和民法债篇修正条文实施后三个阶段,本文尤为着重台湾民法债篇修订前后的变化。
(一)日本占领时期
在日本占领时期,台湾总督府以律令规定:有关民事事项,依日本民事商事法,但仅涉及台湾人或其与中国人者,仍依习惯。[8]因合会属于仅涉及台湾人的民事事项,故得以依习惯。为了解台湾的习惯,日本殖民当局进行了民事习惯调查。因此,台湾民间合会习惯的发展并没有被日本殖民当局取缔和禁止,即便发生合会纠纷,大多由当事人根据习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