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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

  

  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合作和统一。国际监管合作和统一适应金融衍生品跨国界、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在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迅速。近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频繁引发的金融危机则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统一监管的前进步伐。


  

  从组织体系上看,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构建自己的组织体系。直观地讲,该组织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结构,最上端是统领金融监管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部可以分设:金融系统风险监管部门、审慎经营监管部门、金融商业行为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而基础层面上大量的自律组织管理和通过金融机构预先承诺等形式进行的自我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政府设立的单一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责任制与各个监管机构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职责。


  

  必须注意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并不是由一个监管机构包揽所有金融监管的职责,而是将原来外部各监管机构之间配置的权利义务内化,变为系统内权责利的分配和协调,再通过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内部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制等统一协调监管。


  

  三、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市场法律监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管的优化途径。它不仅综合了单一监管模式和功能型监管模式之长,而且突出了保障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相对于单一监管模式、多头监管模式、混合监管模式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而言,其优势表现在:


  

  第一,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市场的有效监管。统一监管机构通过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明确定义和界定,围绕监管目标的实现,划分金融监管权,并通过授权或委托,明确监管者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


  

  第二,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节约监管成本。统一监管制度的实施可以将数个金融监管机构的人才、设施等集中到一处,集中发挥人才优势;而对于被监管者来说,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标准接受监管;从整个社会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会整体财富的节约。


  

  第三,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由于金融监管的割据,使得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握。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则可以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金融监管者从整体上掌握系统风险的品种、规模、程度,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统一监管目标的明确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针对性,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更能明确地反映监管目标,使金融监管者能更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从而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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