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为标准而建立起来的,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实际上,统一监管结构和单一监管结构有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张的理论,在监管主体组织制度上也主张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但两者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制度则是主张以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组织和建立金融监控法律制度体系。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Goodhart指出,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从制度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面统一,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制度结构以及监管目标的统一。具体说来,包含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监管机构的统一。为避免产生权力巨大的垄断监管机构,滋生官僚主义,在设置一个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通过经济责任制对具体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划分,并通过设置听证会、咨询程序等法律制度对该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从制度上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的发生。统一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全面监管工作。
监管目标的统一。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当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损耗”;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和协调。尤其是在具体市场交易监管中,要为实现有效地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风险而分工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