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
葛敏;席月民
【摘要】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过度投机交易所引发的一系列金融危机,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性。虽然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尚处在发展初期,但市场监管问题同样不可小觑。本文通过对实行统一监管模式的必要性以及结构和体系的分析,着重论述了该种监管模式的比较优势,并就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统一监管;金融衍生品;系统风险
【全文】
针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复杂性、高杠杆性、虚拟性、高风险性等特点,各国政府及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纷纷采取措施,努力改善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乏力的状况。
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在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工具。
金融衍生品是一个涉及多个金融领域,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须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应用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据英国金融监管局成立时的统计表明,当时,英国8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5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