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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改革检察监督方式,加大对减刑制度的动态监督


  

  1.对减刑进行动态监督的步骤


  

  (1)做好减刑检察监督的启动工作。要把减刑的检察监督工作同日常检察监督工作结合起来,随时注意了解、掌握罪犯思想动态及悔罪态度,为日后的减刑‘工作打好基础。一是监督监管单位实行”三公开一推荐“。对罪犯考核量化得分公开、奖惩公开、奖励条件公开,由该区域的在押罪犯推荐本区域减刑的被听证人。二是监督监管单位实行听证制度,并列席参加听证会议。对监管单位每次进行的减刑活动都进行全程监督。三是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在押罪犯服刑期间的情况,掌握罪犯的服刑表现实际表现。


  

  (2)严把运行审查关。一是审查监督监狱,看守所部门上报的减刑、减刑罪犯的对象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通过向监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监管单位及时纠正。二是核实监管部门上报的罪犯表现情况是否与掌握的表现情况是否相一致,即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提出建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3)依法对人民法院减刑裁定进行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对减刑监督的程序。


  

  刑罚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报请减刑时,应先向检察机关通报或事先征求意见,并把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并报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时应把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作为必要的审理内容之一。同时,为避免裁定书的副本不能及时送达检察机关,因此,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于已上报的减刑,采取多联系、多催问的方法督促办理机关及时送达。以便在接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发现不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否则,检察机关即使发现问题,减刑的罪犯已经实际执行,减刑的罪犯早已出狱,不利于纠正,也难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2.对减刑进行动态监督的方法


  

  (1)实行巡视制度。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经常深入服刑犯中间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服刑人员对监管人员的意见,及时发现监管工作中的问题,避免监管人员伪造服刑犯虚假表现材料现象。同时,应增加科技投入,实行电视监控和网络化管理,提高检察机关对监管工作动态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2)推行减刑公示制度。要增加减刑工作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对检举、揭发、举报的问题,检察机关应迅速查处,确保减刑工作健康进行。对不当减刑而办理了的案件,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决不纵容那些以欺骗等不法手段获得减刑的罪犯;对应当减刑而未办理的案件,坚决依法进行办理,绝不损害积极改造的服刑人员应有的权利;对违法违纪办案的责任人,坚决按照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手软。尤其要严肃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人民法院要通过公正办理减刑案件,切实维护司法的尊严与权威,以司法公正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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