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从村基层组织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来看,其职务行为可区分两种:一是依法从事公务行为,二是村内自治管理服务行为。依法从事公务行为,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列举的七项具体职务内容,其实质均是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是具有特定公务的职务便利。村内自治管理服务行为,是指人大立法解释的七项事务之处的村内公益事业管理和集体公益服务等自治事项。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