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诉案件,侦查机关几乎拘留、逮捕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凤毛麟角。据统计,90%~92%的被告人审前被逮捕,3%~5%的被取保候审,还有2%左右不批捕,剩下不足1%可能适用监视居住,其适用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四、无法破除的执行困境
首先,仅由公安机关统一执行的立法规定欠缺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适用,由公安机关统一执行监视居住,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据此,享有决定权与执行权的专门机关产生了错位,造成了实践中的脱节。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应把《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再安排基层派出所承担监视任务。在执行过程中,若被监视居住人有合理理由要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的,由派出所上报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在批准前须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手续繁多,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因此,为切实地达到适用监视居住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之目的,公安司法机关就“习惯性违法”:若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的,绝大多数是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自行执行,即由公安机关出具执行委托书,委托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执行。其实这也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其次,警力不足的现实导致监视居住异化为“变相羁押”或者“自由居住”。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也在飙升,2006年全国共立刑事案件465万多件,而与之密切相关的警力不仅没有得到较大的增长,反而因警察机关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不断扩大,让原本就数量不足、疲于奔命的刑事警察放下手中案件去帮市民“急开锁”或“寻找走丢的宠物狗”等,占用了不少警力资源,导致治安保卫和刑事侦查第一线的基层警力捉襟见肘。以浙江省某市为例,2004年该市公安局共立刑事案件14246起,比1999年的4813起增加了近2.0倍;侦破刑事案件3621起,比1999年的2065起增加了近0.8倍;打击处理人数3141人,比1999年的1601人增加了近1.0倍;在各种公安工作任务大量增加的情况下,该市公安民警仅从1999年的 692人增加到2004年的849人,增加不到0.23倍,任务量增长与警察总量的增长形成了巨大的落差{12}。警力增长的有限性与缓慢性和出警需求的无限性与迅速性之间的反差越拉越大,基层警察为清除积案加班加点再正常不过了,发生“累死事件”[5]已经早就不是天下奇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