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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废除监视居住的理由

论废除监视居住的理由


程荣斌;赖玉中


【摘要】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犯罪现象本身呈现出与常态社会的极大不同,以保障人权和追诉犯罪为目的的刑事强制措施也得因之变化。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但现如今,其制度生存的社会根基被剥离,适用条件违反了比例原则,适用空间极其微小,以及无法破除的执行困境等废除理由的凸显和强化,它必将日渐式微并最终被废除。
【关键词】监视居住;适用;执行困难;废除
【全文】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与取保候审、拘留和逮捕等相比,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一直以来均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理论上,既没有像取保候审那样的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和论著,也没有像对羁押即拘留和逮捕那样的理论反思与学术争鸣;在实践中,不仅被规避适用或者被异化为变相羁押,也未见诸如取保候审制度或者羁押巡视制度等的试点性司法改革实践。


  

  在新近一轮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监视居住又成了议论的焦点,持保留并加以完善论者有之,持废除论者也不乏其人。本文试图通过全面深入地分析监视居住的社会背景、立法规范和执法实践等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揭示出在社会转型的语境下监视居住必然被废除的命运。


  

  一、制度生存的社会根基被剥离


  

  进入新世纪,庞大的跨地域短期迁徙的务工流动大军既为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诸如治安不好、犯罪率居高不下等的社会问题。据统计,北京、长三角、珠三角及东部沿海地区,流动人口数量大大地超过了本地户籍人口,深圳、东莞两市的暂住人口与户籍人口之比高达6:1和4:1。流动人口不仅包括暂住人口,而且还包括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到其他地区居住3日以内的人员和临时过境人口{1}。流动人口的犯罪率随同其数量同比迅速蹿升,达到案件总数的70%~80%,其中在珠三角某些城市,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竟高达90%,即使是中西部地区,也都达到了60%~70%。在广东东莞,从2000年到2005年,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占总数的比例分别为87.59%、91.39%、94.39%、94.9%、94.8% 、97. 38%。在首都北京,依据10年来北京市公安局对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情况的统计,在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1996年为56%,2000年为58%,2005年为61% {2} 。 2005年朝阳区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3166件,判刑4334人,其中流动人口犯罪案件为2179件,涉案3030人,占朝阳区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及人数的近七成。此外,全市多家法院,如海淀区法院、丰台区法院等,统计的流动人口犯罪比例也在七成上下。有固定住所的不到一成。在浙江省,1999 ~2005年抓获的流动人口作案人员分别占全部犯罪嫌疑人的52.3%、53.5%、53.1%、54.7%、59.4%、66.5%和65.38% 。 2004年,银川市兴庆区流动人口犯罪占所有犯罪的71%。 2005年,银川市抓获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人员近千人,占所有犯罪人员的60%以上;2006年,抓获流动作案人员1177人,占全部作案人员的57% 。 2004年4~6月,太原市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员2148人,其中外来人员1391人,占总数的64.76%……而从2004年全年的统计数字看,太原70%以上的刑事案件为流动人口所为。2006年1~6月,重庆市查获各类刑事案件作案人员14322人,其中67%是流动人口[1]。毋庸置疑,流动人口已然成为全国各城市违法犯罪人员的重要来源,在各经济发达城市甚至成为犯罪的绝对主力。如此严重的流动人口犯罪现象极大地影响了经济发展和城市治安,也给侦控机关追诉犯罪过程中如何适用监视居住提出了全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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