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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学的证明方法”谈起

从“科学的证明方法”谈起


熊秋红


【摘要】本文为2004年第6期《法学研究》杂志《“证据法的基础理论”笔谈》中的一部分,整理出来以供读者学习研究之用。原文引文内容为:“2004年8月28日—2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事法学重点学科组在京郊召开了“刑事法前沿问题暨证据法的基础理论”研讨会。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单位的3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与会专家重点围绕着王敏远研究员在《公法》第四卷上发表的《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一文展开了对事实、证据、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法律真实、证明方法等问题的探讨。我们约请其中的几位专家提供了笔谈稿,作为研讨会的部分成果呈现在这里,希望以此深化对证据法基础理论问题的讨论,并促进证据法学在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上的转变。” 
【关键词】证明;证明标准;证据
【全文】
  

  王敏远先生在《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一文中从哲学和历史学的角度对案件事实和证据问题作了研究。该研究有助于我们跳出本体论的窠臼,从认识论的角度重新审视案件事实与证据问题;也有助于我们关注与证据法学相关的其他学科如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的最新进展,从而为证据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奠定具有普适性的基础。当然,他在文中对于“事实”的解说、对于“证明标准”的界定以及对于“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批判,未必能获得普遍的认同。但是,笔者无意介入本体论与认识论、认识论与价值论、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笔者感兴趣的是,王敏远先生以历史学和现代哲学作为分析工具,对证据法学的基础性问题进行了充满思辨色彩的剖析之后所得出的研究结论:“我们现在所应提倡的具有科学意义的关于刑事证明的理论,其特点是:所探讨的问题是有意义的问题,所选择的研究方法是科学的方法,所欲解决的问题确实是科学能够解决的问题。”[1]“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的认识正确与否是个只能诉诸于科学与常识的问题,对这类具体问题,是不可能以抽象的规则解决的,那么,期望通过哲学探讨确定‘客观真实’,使该问题彻底地解决,或者指望用某种证据规则规定‘法律真实’,使该问题一劳永逸地予以消除,那就是不可能的”。[2]在这里,他将如何达成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王敏远先生在文中提到了两种认识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的手段或者方法,其一是科学,其二是常识。但是,对于科学与常识在刑事证明中的具体运用问题,他在文中未展开论述。故笔者想就此问题一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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