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庭长刚才提出的想法,将来我们国家的诉讼司法改革应该是什么样呢?初审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二审法院……我们和德国比较相近,德国的二审法院也是事实审,英美法院原则上最高院都能事实审,到了三审都能事实审,实际上数量极少。也就是说将来的方向是一审法院摆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二审法院注重的应该已经是法律问题,各个省的高院应该提供理论指导。但是在我们国家的情况下,由于现实当中,我们法官的水平以及其他因素的干扰,没有那么高的水平,这就导致了事实审会不断地上移,这是一个客观情况。也就导致了我们今天的审监庭还在纠错,纠的是基本错误,很可能是ABC的错误,实践中是这个问题。
将来进一步发展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怎么提供指导?它每做出一个判决对将来并不产生影响,这种指导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只能产生一个倾向性作法,“实践当中一般会这么判”,不是绝对的,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产生原则。另外一个司法改革还是要逐渐地使我们判决当中的指导意见对后来的判决产生影响。围绕这个问题,我觉得同学们应该好好研究的是什么问题呢?我们不去看英美,英美和我们国家的差距太大,英美的情况是只有资深的律师才能进初审法院,初审法院的法官写得漂亮的判决书才能到上诉法院。州上诉法院绝对都是水平相当高的,而且我专门听过一个佛罗里达州的律师和我讲,美国所谓的上诉法院原则上根本就不开庭,材料上来一看就判了。如果你申请开庭,怎么开法呢?20分钟,就像在医院里排队看病一样,轮到你了,就是20分钟,法官都是对案件非常的熟了,基本上都是在问你问题,而不是你在说。最困难的就是在上诉审当中出庭,那是绝对的一定要对案件相当的熟,否则就失去了这个机会。
将来我们国家我的设想应该是学台湾,所有的案例原则上并不产生影响,但是筛选出一定的数量,变成先例。这是台湾的做法。目前我指导的台湾的博士生,我就让他写这个题目,台湾的判例是怎么出来的,过程是怎么走的?比如说四川省今年有多少多少万的案子,我筛选出一百个案例,这就是先例了,因为写得非常好,而且非常有指导意义,所以放在那个地方,原则上不推翻了。并且四川省法院在后来判案的时候一定要参照这个案例,逐年增加,也会根据实践的需要筛掉一些。这些案例都是要跟在民法后面的,《民法通则》第一条后面已经发展出了一百十五个案例这样解释的。将来中国的省高院和最高院的职能是创制这种经典案例,这是将来改革的方向。这是我个人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