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他们不通过上诉而再审的案件。
宫鸣:这个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王军:我谈一点感受。今天在场的大部分同学都没有做过实务,对于法院内部的很复杂的关系往往不容易理解,但是通过今天的讲座,大家知道有这么多的问题。比如说在我们国家,有上诉,还有抗诉,还有再审,这些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只有你将来接触很多实务的时候,你光看那些法条是不能理解的。将来你去作律师,去接触实务的时候,慢慢会理解。
第二我个人有一个认识,宫庭长刚才讲的一些思路,前几年我在相关的会议上表述过这种思想。有的法官,有的是我的学生和我的观点是一样的,我们国家的法院在目前为止是摆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而不是在为后来的判决提供指导。我们的法官从理论上讲是不能造法的,不能创造法律,这样一来我们的基本职能就在于把一些纠纷解决掉。所以到目前为止,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审理一审案件。这是一个情况,主要不是理论指导,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比如美国做出一个判决要有一个推理过程,这个过程对于后来的判决都产生影响。所以英美法院的法官是这样的,一审是解决纠纷的,摆平双方当事人纠纷的,但是到了上诉审,虽然也审理事实,但上诉审每一个判决都会进入判决审理记录,并且变成先例,法官开始造法了。一审法官的判决基本上不产生造法作用,理论上也是,但到上诉审出判决就会对后来产生影响。
而到了三审,到了美国各个州的最高法院,对于民事案件来讲,比如公司法、合同法已经是最高审级了,基本到不了联邦法院,只是在联邦问题上才有更高的发言权。州最高法院干什么呢?提供进一步的理论指导和监督。这个时候有人去筛案子,筛出有典型意义的案子,需要由州一级来审的案件才能到州最高法院。刚才刘通老师提出的问题,即使审错了也不纠正了,除非它有典型的理论意义。
在英国这种情况也是很多的,很多的二审案件就是上诉法院审理,我们熟悉的丹丁大法官写了大量的判决书。到了英国的上议院(现在叫最高法院)案件极少,也都是经过严格的筛选。也就是说,干嘛要把案子交给那五个大法官(美国是九个大法官)?为什么要把案子交给最高审级呢?理论上不能交了,因为二审已经相当权威了,除非是有必要交给他们,什么叫有必要?绝对就是理论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