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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再审实务的影响(下)

  

  看到一个案件,法官本身不会有偏向或者贪污的情况,但由于他的能力或者知识,对法律或者事实的解释和认定存在错误,这可不可以通过再审案件(来纠正)?


  

  最后一个问题,法官的错误是不是本身就是生活的一部分,就像老师会判错卷子,律师也会有错误。如果有错必纠的话,浪费了很多高级法院的资源,会导致新的不公正?


  

  宫鸣:应该这么说,三审的主要功能应该考虑的是法律审,这样三审的设置才有意义。我们目前再审包括了适用法律错误的审理,但是更多的还是对事实重新认定的方面,还有就是提起的条件。当然国外有一种上诉许可,是由原审法官去看这些上诉是不是适用法律问题,有点类似我们的再审审查。再审要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事由和条件,这是再审的特点。


  

  至于你说到的现实生活中的错误是不是生活的一部分的问题,我们其实要联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些不完善,和一些特殊的地方,就可以看出来,有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看是能够得出不同的结论的。比如,刚才我举的例子,如果在国外土地房屋私有的情况下,一个调解或者判决问题不大,但我们这种划拨土地什么概念?土地的性质转变要经过批准,房屋是国有的,还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等等这些情况,拿到民商事审判制度来,就会遇到很多问题,就有可能造成人们的认识、看法不一致。你要认为他是错误的,可能有的案子在历史条件下是错误的,但是有的案子有了错误不一定非得去纠它,因为已经形成了稳定的新的社会关系,我们应该让它稳定下来之后,继续发挥作用。


  

  提问:我是基层法院的,在这里能见到一个法官很荣幸。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一般不会通过上诉,因为再审的程序和抗诉的程序都免诉讼费,当事人想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解决上诉的问题,这样再审还要再审,浪费了一些人力和财政资源,这些都是司法资源。我们在基层,法官不够,民事也罢、刑事也罢,每个人办不同的案子,审判监督庭就两三个人或者一个人,该开庭的时候应该是合议庭,每个庭出一到两个人,资源是很紧缺的,这些问题在最高法院层面是怎么考虑的?


  

  宫鸣:你说的这是基层法院审监庭的定位问题,民诉法修改以后,基层法院审监庭很少再审案件了,刑事案件有再审,民事案件一般不会再审了,有一个职能转化的问题。这次民诉法又修改了,把一些案件交给原审法院受理了,基层法院的审监庭任务要增加,随着任务增加,人员有可能要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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