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小额速裁,这次民诉法做了规定,一审终审。一审终审的保障应当是当事人也不能申请再审了,否则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但是很遗憾,没有看到这次有这方面的规定。
提问:您好,我提两个问题,第一可能就显得比较业余一点,我知道在法院里有一个机构叫督导处,和咱们审监庭有什么业务交叉或者权力交叉的部分?第二个问题之前和景宽老师交流过,关于最高法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据我了解,最高法和最高检去年都颁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说可以参照适用,最高检说是应当参照适用。最高检那里已经公布了相应的信息,最高法这边有什么进展?之前法研所会从全国各地选一些比较好的案例进来进行出版,全国各级法院进行参考,而且最高法院的公报也会公布案例,在最高法的研究室里又新成立了案例指导处,三个部门之间有没有权力的冲突?罗东川法官和胡云腾法官在这方面还是比较给力的推动的,不知道您是怎么看的?
宫鸣:第一个问题,督导处不是法院普遍的内设机构,也不是一个审判部门,当然那里有一些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在工作。
第二个问题涉及指导案例,胡云腾法官和罗东川法官在努力地做工作,由我来进行评价不太合适。不过据我了解,最高法院第一批案例还没有推出是基于慎重的考虑。
提问:宫法官,我还有一个问题,在人大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时候,会邀请法官来参与立法或者草案的探讨过程吗?像英美法系,法官就有一个造法的功能,在大陆法系,立法是由立法部门进行的,司法部门的声音能不能在立法过程中体现出来?在我们国家是什么情况?谢谢。
宫鸣:我们国家自从改革开放之后,从实践中总结那些比较成熟的经验上升为立法是第一个时期相当突出的特点,实践中的经验也包括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提炼的一些规则,在法院内部形成了司法解释,最终为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在立法中,法官一般也比较活跃,这是一个大体情况。
第二还要看部门法,诉讼法用得比较多的是法官,所以在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法官应该是主要意见的提供者。当然,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很宝贵,也很重要,也作了很多贡献。
提问:我一直以来对再审有几个问题,您不一定一一回答,谈一些综合感受就可以。第一是如何区分再审和三审?我们现在强调再审,以前用司法监督的角度讲是自上而下的监督,现在把再审列为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的话,您在实践当中体会,如何来区分三审和再审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