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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再审实务的影响(下)

  

  提问:老师好,宫法官您好,我有两个问题,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会审理所有案件吗?还是会分给民庭、刑庭,让民庭、刑庭的法官审?刚才宫庭长讲审监庭一共有十个合议庭会审判这些案件,但是有这么多的再审案件,只是这十个合议庭在审,还是会分给民庭和刑庭?


  

  宫鸣: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实际上也涉及到最高法院的定位问题。在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在我们获悉民诉法要把再审上级一级这个事情定下之后,最高法院做出了一个应对方案。把民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下放,放到什么程度呢?绝大多数民事一审案件将来要交给基层法院受理。我认为这样一来,实际上会带来我国四级法院定位很大的变化,基层法院将来作为一审法院,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高级法院主要审理审判监督的案件,最高法院在这个基础上抽出一些在适用法律上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再审。最高法院的民事审判庭现在也在审理一部分再审案件,可能将来主要是审理再审案件,也就是说不能由审监庭一个庭来搞。将来我想最高法院可能都会搞再审,案件不会太多,会去选择那些对全国适用法律有指导意义的案件,这是我的想法。前面关于民事一审案件管辖要交给基层法院,已经逐步进行。后面关于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是我个人的展望。


  

  提问:宫委员,我要问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最后一条我感觉不会对法院决定再审案件的数量不会有太大的变化,现在决定再审的案件,据我所知,有些省份决定再审的案件中,检察院抗诉的已经有了比较大的比重,2/3都有。对于检察院来讲,他将来还是可以抗诉,这个变化的修改,即使达到后置的程序,影响不会特别大。 第二最近的修改对于滥诉的问题没有解决,一审之后上诉,选择再审,现有的修改对这个问题还是没有办法解决,通过收费好像也很难,有个检察院抗诉,收费也很难进行。不知道您对此怎么看?


  

  宫鸣:谢谢,我们原来讨论的是说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的时候应当有什么限制,我们现在已经退到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被驳回之后,能不能再申请再审。


  

  王军:一般就是省高院的再审案。


  

  宫鸣:对,将来审级确定之后,省高院再审过以后,要对省高院再审过的案子继续提出申请再审的话,会有进一步的限制,对当事人第一次申请再审的权利还会和现在差不多。


  

  第二个滥用诉权的问题我们法院提出来了,但是有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情形比较复杂,也不能统统地归结于当事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说,有的法官没有将判决有效地送达,使得当事人不知道他被别人告了或者判决他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之下,你由剥夺了他申请再审的权利,这个就不可以了。立法中,往往是争论比较大的就不修改了,所以很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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