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讲这里的第一款的第一项,这一项就把抗诉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顺序作了初步的理顺。按照原来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当事人为了保险起见,往往同时提出。检察院和法院又不通气,都进行了审查,有可能检察院抗诉到了法院,法院这边已经驳回了;也可能检察院抗诉过来以后,被指令再审了,下级法院正在准备再审,上级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造成秩序上的混乱。在这次修法之前,一位曾经在检察院挂职的学者提出当事人应该先到检察院申请抗诉,不是说判决生效以后先去找法院,而是去找检察院。他的这个主张我们法院非常欢迎,但是检察院的同志是不会同意这位教授的意见的。后来我们说,你们不同意检察院在先,能不能反过来?先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以后,再去找检察院?我们称之为“检察院断后”,反正不能同时进行,同时进行带来的秩序太混乱了。当事人不会告诉你说,我已经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他只是说我申请再审,你这边审查着,那边也审查着,造成了混乱。我们这个“检察院断后”的意见,这次得到了人大的支持,所以列了一项,出现了下列情况,法院驳回申请再审,你还不服就不要找法院了,找检察院去。
再看第二款“经过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不得再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能不能再回到法院申请再审呢?我认为从立法的本意上看是不行的。这样一来,虽然没有设置成再审次数限制,但毕竟是有限再审初步实现。民诉法也向社会公布了,正在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如果得到了大家的支持,我认为从07年以来我们追求的那种理性再审初步得到了回应。
目前刑事诉讼法也在进行修改,在公布稿没有对审判监督程序修改的情况下,理论界和法院纷纷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在已经获悉,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将进行部分修改。总结下来,尽管社会中存在一些非理性因素,尽管立法过程中有部门之间的博弈,最终,来自于法律共同体的力量还是能够推动审判监督程序逐步地趋于完善。审判监督程序虽然和我们每个人有相当的距离,也不是我们每个人都能用得上的,但是对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维护正当利益,乃至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诉讼程序的终结,维护司法权威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我今天来向老师和同学们做一个汇报,希望得到大家理解和支持。
谢谢大家,我就讲这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