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修改;再审实务
【全文】
接下来我讲一下这几年再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的来说,经过了民诉法修改,申诉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缓解。公众对司法的评价起起伏伏,相对于民事案件而言,我认为还好。再审程序基本上完成了它维护司法公正的任务,但是民诉法修改带来的上级法院案件剧增,当事人滥用诉权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社会信访的问题依然很严重,因此在这次修改民诉法的时候应该加以解决。
目前我们已经看到在10月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上已经拿出了民诉法的修正案,有这样的变化: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进行修改。为什么选择公民之间的纠纷呢?一个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纠纷站在涉诉信访角度来说,成诉率比较高。另外公民的纠纷往上级法院跑,也增加了他们的诉累,所以这次给调整到了向原审法院再审。
第二是再审事由作适当调整。一个是我刚才讲的,把管辖错误的事由拿掉了。还有一个重要调整是把十三项加一款的那一款取消了,现在只有十三个事由了,我认为这是一个好的趋势,它使得再审事由的确定性进一步增强了。
第三增加了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这个事讲起来就比较复杂了,因为检察院认为仅仅依靠抗诉的方式解决不了监督中的问题,因此就采取了更加柔性一点的方式来提出再审审查建议。
第四删除了再审裁定由院长署名的条文,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原来在审判监督框架下考虑再审裁定都是院长署名,这是从前苏联学来的。现在大家知道,实际上做出一个决定都是合议庭做出来的,如果还要用院长的署名就会出现所谓“小法官否定大法官”的现象。这个案件决定再审的时候是由院长署名,经过审理最后维持原判,署的是合议庭的名字。有的当事人就找院长去了,你的手下把你决定再审的案子又维持了,否了你的意见。所以这次我们提出来之后,人大采纳建议,把把这一条文删除了。
第五增加了检察院对调解书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原来检察院能不能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是有争议的。这次做了一个规定,限定了调解书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最后我要介绍最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条或者说最可能引起争议的一处修改,就是修正案的第207条。它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检察院驳回再审申请;(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经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