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宋朝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参见沈达明:《比较
民事诉讼法初论》,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313页。
谢怀轼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页。
转引自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3页。
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382页。
转引自李学灯:《以色列证据法》,载《比较证据法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1022页。
参见兼子一:《
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
参见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93页。
兼子一:《
民事诉讼法体系》,酒井书店1954年版,第245页。
辩论主义基本含义包括:1、当事人未主张之事实,法院不得认定;2、当事人无争议之事实,法院必须遵从认定;3、当事人未申请之证据,法院不得依职权收集调查。参见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页。
参见沈达明:《比较
民事诉讼法初论》,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322页。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97页。
我国“台湾地区
民事诉讼法”第
279条。
转引自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公司1992年版,第150页。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
50条。
参见陈荣宗、林庆苗:《
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193页。
参见曹伟修:《
民事诉讼法释论》(中),台湾金山图书文具公司1978年8月版,第938页。
参见沈达明:《比较
民事诉讼法初论》,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70页。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这种情况被称为独立的从参加诉讼。如作为从参加人,参加股东大会无效的诉讼。此时从参加人参加诉讼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辅助一方当事人诉讼,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诉讼结果对自己利益的侵害。
参见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页。
参见C?B库雷辽夫:《诉讼当事人的辩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95页。
同;另见赵钢:《我国民诉证据立法应当确立、完善自认制度》,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参见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93页。
《法律学小辞典》,有斐阁1974年版,第446页。
证据能力也称为证据适格,指能够作为证据加以使用的资格。
转引自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3-4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