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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诱侵财犯罪实证研究

  

  2.团伙作案突出,成员间关系较为密切。


  

  色诱高危人群作案一般都是团伙作案,共同作案居多,在犯罪人数上相当惊人。作案时男女搭档,女的负责“诱”,男的主要负责偷、抢和保护,里应外合相互配合,采用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犯罪。人员以3至6人为一个作案单位的团伙居多,有的多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之众。


  

  从对福建省264个色诱侵财犯罪团伙作案人数统计的数据分析结果来看:3至5人结伙作案最多,有236个,占团伙总数的89.4%;6人以上至20人以内的犯罪团伙有23个,占8.7%;20人以上至50人以内的犯罪团伙有5个,占1.9%;最多的1个色诱犯罪团伙有近百人之众,十分惊人。该类案件单人作案的极少,如有至多也是局限在使用色诱骗取或以麻醉的方式进行犯罪的种类。


  

  通常情况下,团伙成员较多时协同作案会比较困难,而且,当团伙成员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很容易被突破,犯罪风险很大。然而,色诱侵财犯罪案件却很少受制于此规律,这其中必然有其“合理之处”。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其“合理之处”就在于该类犯罪团伙成员间关系较为密切,团伙成员间的关系多以老乡、朋友、亲戚甚至是以夫妻关系为纽带,生死相连的社会关系给侦破此类案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2007年发生在福建省南平市的多起案件中,其中一起色诱盗抢案件,作案成员有11人(6男5女),作案38起,涉案金额8万多元,成员中夫妻关系占6人,情人关系占2人,其余3人不是子女关系就是恋人或表兄妹关系;另一起色诱盗抢案件,犯罪嫌疑人共有20人(11男9女),作案30起,涉案金额10万多元,其中夫妻关系多达14人(7对夫妻)。


  

  3.使用暴力是完成作案的重要手段和后盾。


  

  色诱侵财犯罪手段很多,有的用欺骗的方式得到财物,有的用麻醉的方式得到财物,有的则是用偷盗方式获取财物,更多的是以抢劫和敲诈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以福建为例,在色诱侵财犯罪案件中,无暴力作案手段的色诱侵财犯罪案件(盗窃、欺骗)大约只占该类案件的38.8%;使用抢劫等暴力手段的案件占发案总数的61.2%。在色诱抢劫案件中,通过女色“站街”勾引方式,将被害人诱至临时租住处等地进行抢劫或由盗转抢的案件数量最大,占全部统计数的57%;敲诈勒索式的明索实抢案件占2.9%;色诱麻醉抢劫案件占0.3%;利用现代网络、手机短信发送色诱信息勾引,然后见面实施抢劫的案件占0.3%;其他以熟人色诱绑架抢劫的案件占0.7%。


  

  因抢劫导致受害人伤残的案件不计其数,更为严重的是色诱抢劫因使用暴力,在福建省已有7人被杀害,其中6起是通过色诱后直接抢劫或由盗转抢劫杀人,1起是先色诱后演变成绑架抢劫杀人。


  

  4.甲地作案乙地居住,成员内部多以“化名”相称。


  

  色诱侵财犯罪场所一般均存在引诱地、作案地、居住地和藏匿地,犯罪嫌疑人不在同一地点定点长期作案,并不断变换居住地点,作完几个案件后迅速转移。色诱侵财犯罪案件由于其特殊的犯罪方式,犯罪成员众多,有不少犯罪组织成员是临时组合的,为了自身安全的需要,凡是有外人临时组合的犯罪团伙,作案人员之间一般不讲真实姓名及住址,团伙头目幕后操纵,组织严密,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这种特点必然给防范和侦查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


  

  5.出租屋是实施犯罪最重要的场所。


  

  以色情引诱为手段的盗抢侵财犯罪,诱饵多是陌生人并以卖淫作为前提条件,所以往往会有犯罪起始地(搭识地)和犯罪终结地(实施盗窃、抢劫地)。犯罪起始地场所复杂,犯罪嫌疑人多选择在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电影院、录像厅、歌舞厅、酒店、酒吧、发廊、公园及繁华的商业区路口进行色情引诱,近年来有向城郊结合地中心广场、街道发展的趋势。而犯罪终结地选项却较为单一,绝大多数发生在由犯罪嫌疑人预先租下的出租屋,且这些出租屋一般选择在人群较复杂、日常社区监控较薄弱的区域,具有一定隐蔽性。


  

  根据对福建省色诱侵财案件最终作案场所情况分析统计,发生在临时出租屋内的案件数量最大,临时出租屋成为实施该类犯罪的最为重要的场所,有85%以上的案件发生在其中,如福州市发生的166起色诱侵财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发生在犯罪人员临时租住的私人房屋、宾馆、旅社、酒店里,单是在私人住宅、杂物间内发生的案件就超过85%,所占比例最大;在泉州市发生的352起案件中,除5.7%的案件发生在户外的公园、影剧院旁边、僻静处,其余94.3%的案件均发生在犯罪人员临时租住的私人房屋、宾馆旅社、酒店里。这种现象在其他省份也甚为相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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