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诱侵财犯罪实证研究
——以福建9地(市)为例
郑震
【摘要】所谓色诱侵财犯罪是指以“色”为诱饵进行盗窃、敲诈和抢劫的犯罪,此类犯罪案件不断发生并悄悄地蔓延,逐渐形成了特定地域专门从事色诱侵财犯罪的高危人群。犯罪分子为了达到侵财之目的,作案时往往不择手段,极易引发暴力伤人、杀人抢劫案件,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影响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研究色诱侵财犯罪行为和高危人群,不但为了从该类犯罪的方法、手段、特点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更重要的是从打击和防范的角度找出该类犯罪的规律以及高危犯罪人群,为侦查破案的情报信息研判提供可靠的分析依据。
【关键词】色诱;侵财案件;高危人群;犯罪
【全文】
所谓色诱是指异性或同性之间,为了某种目的,用自身性别的某些特殊内容去吸引和诱惑对方。色诱侵财犯罪案件,俗称“仙人跳”,[1]是指行为人(多为卖淫女)以交友、色情服务为诱饵搭识被害人,使用“性”去吸引和诱惑被害人(猎物),通过盗窃、抢劫或敲诈等手段和方式,趁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从而达到犯罪目的之案件。由于“色诱”多以抢劫的形式来完成,在南方还有一个通俗的叫法“套猪笼”,意思是指作案者把那些因贪图女色而受害的人视为“猪”,一旦被套,就会像对待“猪”一样地任人宰割{1}。
一、色诱侵财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0年至2009年是建国后色诱侵财犯罪案件相对高发的十年,尤其是2005年至2007年的三年期间,全国色诱侵财犯罪案件达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高峰值,且覆盖面很广,除了西藏等个别省区此类案件发生较少外,几乎遍及全国各地,尤其是广东省和华东地区的浙江、江苏、福建、上海等一些经济相对较为发达、外来人口流动量大的省市成为重灾区,发案率相对较高,并且逐渐向偏远省份和小县市蔓延。例如:广东省是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省份,在2000年前后,色诱侵财犯罪案件就有所发生并有明显抬头的迹象,之后逐年迅速攀升,其发生色诱侵财犯罪案件的时间在全国是较早的,并且是发案数量最大、危害程度最严重的省份;2006年发案数达到最高峰值,年发案达数百起(其中还不包含隐案和没有立的案件),是2000年发案总数的近30倍。
色诱侵财犯罪多以酒吧、宾馆大堂、集镇广场、街道、公园、路边等公共复杂场所为犯罪起始地,以私人出租房、宾馆、招待所客房、室外偏僻处为终结地。作案人通常男女搭档,趁被害人幻想得到或正在“享受”性服务等不法活动时,由卖淫女或专职诱饵及其同伙趁机盗窃被害人财物、调换假币,或里应外合,由多名男性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抢劫,共同完成犯罪行为。近年来,为了达到侵财之目的,犯罪分子作案时往往不择手段,从作案的规模、涉及的地域范围,到犯罪手段的凶残和狡猾程度,都达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程度,逐渐形成了特定地域专门从事色诱侵财犯罪的高危人群。
由于色诱暴力抢劫成分的增多,极易引发伤人、杀人案件,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影响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其现实危害性不容忽视。
二、色诱侵财犯罪的分类、特点、危害性及诱发原因
(一)色诱侵财犯罪的种类
1.按照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相识的程度和过程分类。
(1)路遇型色诱侵财犯罪。是指作案人直接在路面、街边、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廉价的色情服务为诱饵诱骗陌生人(猎物),然后将猎物诱致偏僻处或事先租好的房屋内实施盗窃和抢劫。
(2)预先认识型色诱侵财犯罪。是指作案人事先通过网络、电话、短信、酒吧、夜总会等各种途径和场合接近、搭识色诱被害人,然后借机进行敲诈、盗窃或抢劫。
2.按照色诱侵财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