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性质上与普通民事责任又有所不同,因为从性质上来说,反垄断法是经济法,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切地说是经济法上的民事责任。经济法上的民事责任与民商法中的民事责任有何差异?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民法中的民事责任目的在于维护民事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着眼于民事权利的恢复;商法中的民事责任目的在于维护企业的存立及其经营,着眼于企业的营利性,二者都是为了维护私益;经济法调整的标准并不在于私人方面,而在于公的方面,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是采用私法性的手段以达到一定的经济政策目的。 [2]关于反垄断法(日本称为禁止垄断法)所保护的法益,金泽良雄认为,禁止垄断法的规制已经超越了以私益为保护法益的市民法的限度,因此,其保护法益,非私益,应为公益,是作为公益的自由竞争经济秩序的公益,虽然日本的反垄断法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但从本质上来看,反垄断法保护的主要还是公益。
与普通民事赔偿责任相比,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有其特殊之处,主要表现为:第一,原告主体的不确定性。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是确定的,因此,在原告资格的认定上并不复杂。而垄断行为的受害人为不特定人,由于垄断侵害具有“涟漪效应”,不仅直接作用于竞争者或者上下游的经营者、消费者,而且像涟漪一样渐次传递,间接受害者可能远远超过直接受害者,这给科学界定反垄断法上的原告资格带来困难。第二,损害赔偿额计算的复杂性。对于普通民事赔偿责任而言,一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具体的、可测度的,但在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中,据以计算损失的价格包括了时间和市场多种不可重置的历史因素,要准确界定原告的损失是否是因为垄断行为导致的,难度很大。
因此,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具有保护民事主体私益的功能,但由于其又属于经济法上的民事责任,还具有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公益功能。这种责任和功能上的双重性对于解决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实务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责任的目标功能
反垄断法的经济法性质和民事责任的私法性质,使得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实施目标上呈现出多元性,不同的目标对于反垄断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设计有不同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厘清反垄断法上民事赔偿责任的目标设定。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追求的目标功能包括以下四种:
1.补偿。即行为人实施垄断行为并致他人损害以后,应当向受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因其行为所受到的损失。补偿功能是民事责任的基本功能之一。以补偿为目标,在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上,原告须举证证明其基于垄断行为所遭受的确切经济损失,法官应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主要依据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补偿的对象可以是一切基于违法垄断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既包括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也包括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