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确立,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怎样科学地管理国家权力”这个基本问题作出的积极回应。基本内容为:第一,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依法行政基本准则,明确了法治化的国家权力管理模式;第二,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明确了法治化国家权力管理模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三,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更好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明确了以中共为执政主体,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为参政主体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模式;第四,提出扩大人民民主和发展基层民主,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明确了人民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第五,提出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明确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第六,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明确了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11]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继续对国家权力的科学管理这个基本问题作出回答。包括:第一,如何进一步将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处理好国家权力的社会主义性质与分权制衡的技术方法之间的关系;第二,如何将“三者统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处理好执政党与法治、政权、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三,如何将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处理好执政党与最高权力机关、党内民主与党外民主之间的关系;第四,如何将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第五,如何解决书面的法律条文及其所构建的国家权力体系与现实的政治生活存在的巨大差异问题,也就是法律对国家权力的失控问题,处理好立法与执法、授权与控权之间的关系。
四、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整体法律秩序下多元化的统一
法制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12]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制国家形式,法制是否统一,直接关系到国家能否统一,中央权威能否保障,民族能否团结,各领域各方面能否协调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情况复杂、城乡区域行业发展不平衡,在这样的条件下又不宜制定一刀切的规则和标准,这就导致了法制统与分的难题。实际上,难题不难,我们强调的法制统一是整体法律秩序的内在统一,而不是具体法律规则、法律标准不分条件的机械性“同一”。法制的统与分是不完全相同语境下关于法制的认识,它们之间没有正确与错误的分野,二者都不可偏废。我们应当将统一的法制与多元化的法制结合起来,使法制的发展得其中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