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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主义法治的几个新命题

  

  其二,无论党权、民权还是整体意义上的国家权力,都要落实到政权组织形式中,并通过政权在治国理政中发挥作用。按照一般的观点,宪政领域最基本的问题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在政党政治条件下,政党是连接国家和人民的桥梁,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权力必须纳入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结构中,只有包含了国家权力、人民权力和执政党权力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才是完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在组织和排列国家权力、人民权力、执政党权力方面的功能是:(1)实现整体意义与具体意义上的国家权力的结合。整体意义上的国家权力是用整体的观点把国家权力的内在结构、外在联系和发展过程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认识,用以指导国家权力功能的全面发挥。但整体意义上的国家权力需要以具体的形式体现出来并落实到政权结构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整体国家权力与具体国家权力的结合点。(2)实现主权者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的结合。人民的身份具有双重性,既作为主权者拥有的权力,又作为公民拥有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是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保障,是主权者地位得以实现的保障。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掌握政权,相当于由人民掌握政权。而作为公民,需要拥护民有之政权,遵守民选代表制定和通过的宪法、法律,接受旨在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机关的管理。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主权者和公民的连结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实现党的领导权与执政权的结合。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具有领导权;[4]同时也是中国的执政党,具有执政权。所谓的领导,是以一种不依赖于国家机构而存在的体制之外的力量作用于政治实践和社会管理,具有无条件的超然性和优越性。正因为如此,处于领导地位的党,如果没有自制与它制,就容易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游离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国家权力之外。反过来,通过党的执政实现党的领导,以合法途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并通过国家公共权力机构,以国家的名义,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的治国理念、政治纲领、方针政策和路线贯彻于国家的政治运作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既符合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又能有效行使执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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