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事是第一要求”,与“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发展是最大的政治,稳定压倒一切,依法办事是实现发展和稳定的基本方式。凡是违反法治基本原则的发展不是科学发展,凡是没有法治作为基础的稳定不可能是持久的稳定。对于各级政府和党政干部来说,发展是政绩,稳定是政绩,依法办事是获取政绩不能触碰的底线,凡是触线和越线的政绩不是功绩而是违法和犯罪。依法办事的硬要求,在某个地区或部门,在某个时段,可能表面上与发展、稳定有些冲突、矛盾或不协调,但从总体上和整个阶段看,实则相反。试想,如果不遵守那些看似“影响效率”的法,我们或许会为某些个人的政绩工程而牺牲社会正义和公平;如果不遵守那些看似“制约发展”的法,我们或许会为非科学的发展支付惨重的环境资源代价;如果不遵守那些看似“碍手碍脚”的法,我们或许会为少数人的为所欲为付出极大的道德成本和执政成本;如果不遵守那些看似“损害政府权威”的法,我们或许会为知错不改的“执著”而丢掉人民的信赖和拥护。欲车船高速必先制其动,否则速高必险;欲强化管理必先制其权,否则权大必殃。这或许就是依法办事与发展、稳定之间的辩证法,也是我们锲而不舍追求着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真谛所在。
二、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载体,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需要一个现实和工具层面的载体。没有载体,“三者统一”只能存在于目标状态,恰如从此岸看彼岸,风景再好,苦于没有渡河的途径;没有载体,“三者统一”只能是一个观念或原则,好似隔靴搔痒,发挥不了实效;没有载体,“三者统一”可能沦为大而化之的口号,喊得响亮,却隐含着苍白无力。在当前条件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载体,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并切实落实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其一,无论执政党、人民还是法治视角中的国家,都是政体[2]中最基本的主体要素,其地位、身份、角色需要政体确认和保障。毛泽东同志指出,国体即国家性质,“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3]国体确立的国家性质以及各基本主体的地位需要通过政体来体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包括工农群众在内的全体人民的主人地位,都要以具有至上性的宪法、法律的形式体现在政体中,也就是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