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宪法基础
莫纪宏
【关键词】人民法官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法〔2009〕161号 >明确指出了“人民法官为人民”(其实质是“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该“工作实施方案“既考虑到了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责,同时又比较好地演绎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法律地位的一系列规定,使得“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具有了扎实的“宪法基础”。
一、我国的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院是适用法律处理具体法律纠纷的国家机关。因此,法院首先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对于审判机关的主要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1款又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上述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法院首先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有适用法律、法规处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争议和纠纷的法律职责,各级法院必须首先严格地“依法审判”,才能够符合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宪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