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中证人证言证明力探析
李月满
【摘要】证人证言证明力是证人证言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关键,就我国诉讼理论和实际而言,由于证人作证意识较差、法律规定的漏洞或相对笼统、司法人员应有素质的欠缺等原因,致使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差。为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证人证言证明力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从理论上探讨了证人证言证明力的标准及其重要性;从取证、查证、认证的角度,全面分析了我国诉讼中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现状;并提出了提高证人证言证明力的途径。
【关键词】诉讼;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规则
【全文】
证人证言是司法实践中使用最频繁、理论研究所涉及到的最复杂的法定证据之一。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对于确定侦查或调查方向、认定案件事实、完成诉讼任务、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证人证言证明力比较低下,影响了它在诉讼中应有作用的发挥。本文拟对我国现行诉讼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予以探讨,并对如何提高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提出自己的粗浅建议。
一、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即在诉讼中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其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证人证言的相关性、真实性、法律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另外,行政诉讼法也有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中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也作了排除的规定。可以说,这些法律规定就是对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证明力认定的标准,其中包含证据的相关性标准、真实性标准和法律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