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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世后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之必然趋势与模式选择

  

  其次,立法应允许银行控股公司通过自身的全资非银行子公司从事传统业务之外的金融业务,如证券子公司从事证券承销和其他证券业务。《银行控股公司法》应该对各种金融业务的渗透时机,渗透步骤、异业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了扼制银行控股公司为获取利润最大化,向风险高、收益大的产业扩张的内在冲动,立法将银行控股公司的非银行赢利的比例控制在5%—20%之间为宜。


  

  再次,在金融监管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的“防火墙”制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防火墙”一词在正式官方文件中出现,是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在“限制银行与证券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特别是信用交易”意义上使用的[12],可以认为是分业经营的代名词。在金融业务不断综合化的趋势下,“防火墙”制度的含义有所扩大,包括了法人防火墙和业务防火墙两方面的内容。前者的核心是法人分离,即从事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机构分别为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银行控股公司、异业子公司等;后者注重对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限制和监管,包括资本流动限制、信息流动限制和业务限制。资本流动限制是指严格限制银行向证券公司贷款,或证券公司向银行出售自己承销的证券,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资本流动时,必须至少满足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信息流动限制是指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不得有董事或职员的连锁兼职,除非客户同意,禁止银行与证券子公司之间秘密交换信息;而业务限制则是指对集团内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业务往来的严格限制,规定公司集团内部的交易必须以通常的“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不得有优先待遇,并以不得损害银行经营的稳健要求为前提。这样,《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相分离的原则,通过上述限制措施在银行控股公司内部得以实现。


  

  3.以WTO法律规则为参考,重新修订完善中国现行金融法律规范及其体系,为我国银行从“分业”走向“混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应该看到,从“分业”到“混业”的法律变革,并非我国金融法个别条款的变更,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整个金融法制的整合与重构。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是粗线条、框架性地对金融活动进行了规范,立法漏洞和空白较多,还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过硬的监管技术作为银行“混业”经营的法律支撑。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在我国混业经营制度建立之间,以法律形式在WTO允许的时间范围内限定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业务范围是完全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WTO下中国金融业的引导和对中外资金融主体的平等保护,是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我国应充分运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如不对称原则和逐步自由化原则,采取积极、慎重的方针,在WTO允许的时间范围内循序渐进地完成商业银行从“分业”到“混业”的法律变革,并以此促进中国金融法律与WTO规则的协调与一致,为我国民族金融业入世后的迎接挑战和良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
许多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1984年10月27日,伦敦证券交易所宣布实行酝酿已久的重大改革,称为“大爆炸”,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交易所会员可一身兼任经纪商和中间商,二者业务可以交叉;允许本国和外国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申请为交易所的会员等等。日本于1996年11月开始“大爆炸”式的金融制度改革,其核心内容就是要放宽金融管制,取消金融市场壁垒,允许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相互准入。
参见吴涧生:《当前世界金融发展的十大特征和趋势》,《国际金融研究》2000年第1期。
参见张忠军:《金融监管法论——以银行法为中心的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
参见张忠军:《金融监管法论——以银行法为中心的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页。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页。
参见郭雳:《思在录:金融法律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0页。
Thomas P.Fitch, Dictionary of Banking Terms, Barron,s Educational Series, Inc, P63(1990)。
1927年的麦克顿法以及后来的修订案允许国家银行建立分支机构,但只限于允许州立银行在州内设立分支机构,即该法提供了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来跨越州的界限的可能性;同时,银行支付给它们控股公司的股利是不计税的。
转引自郭雳:《思在录:金融法律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
(美)托马斯·梅耶等:《贷币、银行与经济》,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
转引自(美)艾伦·加特著,陈雨露等译:《管制、放松管制与重新管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5页。
施敏雄:《美国银行与证券业务分离制度及防火墙的基本概念》,《台北市银日刊》第23卷第6期,转引自刘莜琳《银行业与证券业兼营下的利益冲突与“防火墙”法律制度探讨》,《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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