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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世后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之必然趋势与模式选择

  

  ②金融控股公司型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法设立的公司。这里所谓有控制性持股,既可指持有某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25%以上的有投票权的股票,也可指能控制其董事会的选举,并对其经营管理决策有决定性影响。如下图所示:


  

  金融控股公司


  

  银行子公司


  

  保险子公司


  

  证券子公司


  

  金融相关业务子公司


  

  该模式为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所首创。该法案规定,金融全面跨业必须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优越性在于: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子公司相互间并非母子公司关系,而仅是兄弟公司关系,因而较之转投资异业子公司形态,更具有阻隔经营风险的功能。同时,虽然各金融子公司为彼此独立的法人组织,但毕竟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指挥下,因而能够提供全盘性的金融服务。应该说,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混业经营比较高级的形式。


  

  3、混合结合模式


  

  该模式以德国金融业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在于,银行除经营传统银行业务外,尚得直接兼营证券业务。至于其他诸如保险或信托等金融相关业务,则必须以转投资子公司方式经营。如下图所示:


  

  银行(银行业务+证券业务)


  

  保险子公司


  

  房贷信用子公司


  

  金融相关业务子公司


  

  在德国模式下,银行可以开展种类宽泛的金融服务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证券的承销和买卖、贵金属和外币交易、共同基金运作以及投资咨询,对这些业务银行不必设立独立的子公司,而是自身直接从事;此外,银行还可持有工业、商业和保险公司的大部分股份。这样的“全能银行”对19世纪后期德国迅速完成工业化立下了汗马功劳。德国模式现已被欧盟所采纳,1993年1月1日实施的欧共体银行业第二指令,要求欧盟的银行、证券公司和进入单一市场的大部分外国机构组建“全能银行”,从而可以在一个公司实体内从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性质的经营。欧盟银行立法的基本理念为:首先,欧盟认为通过涉足证券业和实现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可以增加商业银行的业务深度和资产的流动性;其次,欧盟设想当常规银行业务发生利润下降时,银行的证券业务可以有助于维持总的收益额。再次,欧盟视灵活的全能银行为参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的利器。


  

  (二)我国可行的模式选择


  

  上述多种模式为我国银行的混业经营提供了借鉴。然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了我国不可能简单地模仿国外做法。“中国的事情要按照中国的情况来办,要依靠中国人自己的力量来办。”[5]从我国国情出发,笔者认为:


  

  第一,我国不宜采用直接结合模式。因为这种在单一银行内部分设事业部门全面整合各种金融业务的方式,完全拆除了外部和内部的防火墙。如欲在各金融业务之间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必然要求银行有一套保证不同业务独立运作的机构、人员、管理和监督制度,但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法人治理结构问题,银行自身的风险意识比较差,风险约束、自我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允许银行直接进行多样化经营,其中的经营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是商业银行无法在内部管理中得以控制和防范的。


  

  第二,我国也不宜采用德国式的全能银行模式。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在传统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之间完全拆除防火墙的条件。William L.Horton, Jr.曾将德国银行业体制的成功归纳为四个特点:(1)与实业的紧密联结;(2)独立决策;(3)胜任的中央银行和主动的监管;(4)功能专门化[6]。在“与实业的紧密联系”和“功能的专门化”两个方面,我国银行与德国银行十分类似。然而在另外两个方面却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德国银行在建立之初就属于私人企业,脱离政府及其代理人的控制,德国银行家在长期实践中培养了有效投资的决策能力。而中国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则缺乏这样的自主与自律。尽管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地位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在实际中,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仍沿袭国家机关管理体制,未能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德国“全能银行”体制的有效运行得益于其拥有一个积极而胜任的中央银行来确保整个体系的稳定。1957年颁布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创立了世界上独立性程度最高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它能够独立于财政和政府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成为商业银行稳健发展的可靠保障。而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才开始行使央行职能,作为完全意义上的中央银行不足20年的历史,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的经验不足,监管手段和内容都不够完善,仍存在监管缺位和越位的现象。政府指定性贷款,强制性贷款、关系贷款、强制担保等现象屡禁不止。因此,仿效德国模式的条件尚不具备。再加上中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规模相对较小,股票价格经常很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银行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可能出现银行利用资金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现象。这不仅会对我国股票市场造成巨大破坏,还可能危及银行本身,甚至整个经济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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