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96年10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批准濒临破产的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由广东发展银行收购,首开中央金融当局放松银行分业限制的先河。
(3)1999年7月,中国银行与平安保险公司全面合作;12月工商银行与华夏证券公司的联手等等,均标志着我国新型金融模式在加入WTO新形势推动下的萌生。
综上所述,分业经营监管模式的坚冰已被打破,银行监管立法严重滞后。如果不进行银行立法变革,不仅使分业经营监管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会损害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因此,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尽快出台适应混业经营的银行监管新立法,已是国家立法的重中之重,急中之急。
二、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对我国银行的“分业经营”管制如何松绑?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国家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几种模式。
(一)西方国家的几种混业经营模式
1、直接结合模式
所谓直接结合模式,是指全面整合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完全由单一银行以分设事业部门方式全盘经营,乃真正之综合银行。如下图所示:
银 行
银行业务
证券业务
保险业务
信托业务
其他业务
目前采取这种直接模式的,以瑞士金融业为代表。该模式之优点主要在于可节省另设子公司经营各种金融业务的管理成本,且可通过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达到提高经营效率的目的。但缺点是完全拆除了各种金融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很难区隔各事业部门的财务风险。必须依赖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或自律规范,才能形成遵法经营的局面。
2、间接结合模式
所谓间接结合模式,即金融机构如欲经营其他异种金融业务,必须另设不同的金融机构,以资区别。该种模式又分为转投资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两种形态。
①转投资公司型
如果以银行为跨业经营之主体,即指银行本身除可经营银行业务外,还可通过转投资设立各种子公司,以经营证券、保险、信托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如下图所示:
银 行
证券子公司
保险子公司
信托子公司
其他相关子公司
该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二战后,日本曾作为最主要的效仿美国分业监管模式的发达国家而闻名。其颁布的《证券交易法》第65条仿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设立了严格的隔离。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浪潮的冲击下,日本的分业监管逐渐松绑。1981年修改银行法,允许银行经办有价证券业务,特别是银行可以经营公共债的买卖,办理有关新公共债的募集等业务。由此,打破了证券公司独家经营有价证券买卖的格局。这是日本金融制度进入综合化时期的一个重要标志。到了1992年,日本下决心创新图存,其年6月由国会通过并于1993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金融制度改革法》,允许银行、证券、信托三种不同形态的金融机构能够以“异业子公司”方式相互渗透,实行业务交叉。即银行可设立一个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也可设立一家银行子公司,银行或证券公司也可设立信托子公司;但不允许保险业以子公司方式参与其他金融业务。[4]
日本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责任风险,依照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原则,仅及于转投资的股权部分,母公司能够一定程度地分散或控制其投资风险。因此,该模式被称为广义的“防火墙”措施。其缺点是,它比直接结合模式的管理成本要高,因为它必须支付另设子公司的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