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和建议
通过对纳税人权利范畴的界定和和我国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障现状的评析,笔者得出如下几点结论和建议:
(一)理论上需要创新,观念上需要要转变。我们必须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法原则进行反思。笔者主张在课税依据理论上,从国需说向交换说转换。西方财政理论从公共产品收费的角度来看待财政问题,这就使得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不是绝对的,从而能够得出税收是为纳税人根本利益服务的结论。笔者认为这种理论具有合理性,应当在我国税法中得到体现。
(二)具体制度建设方面:
1、提高税法的立法位阶,规范税收立法。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面对我国混乱的税法体系,分散的纳税人权利规定,制定一部在整个税收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税收基本法,将纳税人的权利法典化、系统化已是刻不容缓之事。此外,我们还应对一些行之有效、比较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按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对于法律空白之处,应加紧完善;对一些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红头文件”,应及时予以清理。
2、规范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税收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协调性。笔者认为,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2002年2月1日税务总局通过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为这一点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证。
3、保障纳税人参与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的制定权。让纳税人参与立法讨论是最好的税收宣传,也是法国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成功经验。[11]
4、开放纳税人诉讼,保障纳税人对税款的征收和使用、征收成本的管理的监督权得以实现。这也是建立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2]
5、加快税务代理立法的步伐,建立纳税人维权组织。
6、加强税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建设,严肃执法,规范执法,强化执法监督,进而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徐阳光,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 杨萍:《如何重新认定和确立纳税人的法律地位》,载《纳税人》2002年第8期。
涂龙力、王鸿邀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页。
北野弘久著:《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
陈刚先生在早年就发表文章《税的法律思考有纳税者基本权利的保障》(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5期),表达了自己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观点。2000年在北野先生的《税法学原论》中译本序言中再次重申了自己的观点。
涂龙力、王鸿邀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146页。
笔者认为,理论上的探讨深度与民众的接受程度也正是前述“现实性要求”的第三项即国情的内容之一。
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7-298页。
陈刚:《
宪法化的税法与纳税者基本权——代译者序》,载北野弘久著:《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序言第27-28页。
详见余慧斌:《广告市场风云突变》,载《中国经营报》2001年5月1日头版。
转引自冯焕运:《税收成本过高的原因剖析》,载《中国税务报》2001年8月10日。
具体介绍参见谢颖、李海飞:《税收宣传的重头戏: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对国外税收宣传成功经验的借鉴》,载《草原税务》2001年第8期。
开放纳税人诉讼的相关论述参见梁慧星:《开放纳税人诉讼 以私权制衡公权》载“西北政法法援在线”网站,网址为:
http://www.fx148.com/shownews.asp?newsid=243。